案情

女方胡某與男方劉某系夫妻關係,胡某系AB區人,劉某系CD區人,雙方於201110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婚後,劉某因刑事犯罪被CD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後被羈押於監獄服刑。2017814日,胡某向其住所地法院AB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孩由胡某撫養,但對位於CD區一套房產未作處理。爲此,胡某於20185月向CD區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分割上述房產。

分歧

關於案件的管轄問題,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CD區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胡某的住所地爲A市B區,案件應當移送A市B區法院管轄。

第二種觀點認爲,CD區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條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雙方要求分割的房產位於C市D區,故C市D區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評析

筆者傾向於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中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員。這些人人身自由已經被依法剝奪,脫離了原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住址,無法或不便由被告住所地或監禁地法院管轄。爲便於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從本案訴爭案由來看,原告胡某提起訴訟系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屬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如何理解“不動產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這裏的不動產糾紛主要包括不動產物權的確認、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等發生的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顯然不屬於物權糾紛範疇,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再次,在法律適用上,作爲特別法的婚姻法當然優先適用於作爲一般法的物權法。在夫妻財產關係的對外效力上應適用物權法,不動產登記具有物權公示效力,對於維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但對於夫妻財產關係內部而言,確定夫妻財產權利之歸屬應適用婚姻法,因爲夫妻一方取得夫妻財產共有權或處分權的唯一根據就是夫妻身份關係,對是否符合物權變動法定形式沒有要求。

最後,從訴訟經濟和法院審理角度來看,胡某提起離婚訴訟選在住所地法院,由AB區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爲便於訴訟和方便法官瞭解案情,繼續由原離婚案件審理法院進行處理更爲妥當,胡某捨近求遠到CD區法院提起訴訟並不可取。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本案經法院裁定,移送A市B區法院處理。裁定作出後,胡某及劉某的代理人均未提出異議。    

             者:石仁舉

單位: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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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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