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好不容易成交一单,尼玛,竟然被客户跳单了!

  说起跳单,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意思,跳单就是说:有个人(或公司)通过A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A中介按照行规要收这个买家房屋总价2%的中介费(500万的房子收10万中介费),这个买家心想10万啊,我要几个月才能攒到这么多钱啊。

  这个买家犯了难,这时突然B中介给这个买家打电话,询问房子看的怎么样了,买家透露后,B中介说我只收你5万中介费,在我么这里成交吧,于是,这个买家就通过了B中介买了这套房子,成交的条件和之前A中介谈的一样。这个就是跳单的一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买家没有通过B中介,而是记住了自己看中的那套房子的具体位子,然后等晚上的时候,自己偷偷的跑到这个房子处敲响了房东的门,两人一拍即合,便手拉手去房产交易中心签了网签合同,5万块也不用付了,中介费全省下了,简直太聪明了!

  后来中介发现了,我三个月都没有开单了,看着开单的同事走路都带风的心里羡慕嫉妒恨啊,好不容易开了这单,你却跳中介私下成交?无论如何都咽不下这口气啊,晚上都睡不着觉的。、

  他心想社会都说我们素质差?到底谁素质差?我辛辛苦苦大夏天带你看了十几套房子,谈了三四次,你说跳中介就跳中介,你的良心不会痛吗?你的素质呢你的诚信呢?

  实践中“跳中介”的情况非常之多,打官司的也很多。终于有一天,中原地产实在忍无可忍,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调查发现此类案件还真挺多,于是在2011年就跳中介的问题出具了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出了之后,跳中介的似乎少了些,但是仍然还有一部分精打细算的买房者还是不甘心一下把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辛苦钱“白白”给中介,于是跳单的现象仍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实在看不下去:我都已经下发司法解释了,怎么似乎没人买单?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再次做出了一个再审判决(案号为:(2016)最高法民再340号),判决跳中介的煤老板支付全额364万元的中介费,这是对跳中介的现象又一次表态:态度就是,坚决打击跳中介,如果任性就是要跳中介,中介费仍然按原约定支付。

  诚信乃立身之本啊~啊~啊!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节录如下(为使其简单易懂,做略微简略调整):

  本院再审认为,A中介和煤矿主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服务协议》,系煤矿主为转让他的煤矿,委托A中介寻找收购方并促成煤矿转让协议的签订,并由煤矿主支付报酬(服务费)的约定,协议性质为居间合同。该协议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2012年煤矿主委托A中介为煤矿主的煤矿寻找收购方,2013年2月1日,在A中介的居间下,煤矿主与收购方达成《煤矿转让协议》,转让总额为税后1.82亿元。上述事实表明,谭正茂提供了协议约定的居间服务并最终促成了煤矿主与他方达成交易,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协议约定的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条件亦已成就,煤矿主应依约向A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

  由于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A中介负有“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充分全面的居间服务”的合同义务,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应规定,二审法院认为A中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了优质高效、尽职尽责、充分全面的居间服务,并据此将A中介居间报酬调减为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用的60%,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扩大解释,违背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A中介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支持居间佣金364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好家伙,364万元的中介费……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如此巨额的中介费时判决起来也真是毫不手软啊。可见,最高法院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多么的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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