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好不容易成交一單,尼瑪,竟然被客戶跳單了!

  說起跳單,很多人不知道什麼意思,跳單就是說:有個人(或公司)通過A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A中介按照行規要收這個買家房屋總價2%的中介費(500萬的房子收10萬中介費),這個買家心想10萬啊,我要幾個月才能攢到這麼多錢啊。

  這個買家犯了難,這時突然B中介給這個買家打電話,詢問房子看的怎麼樣了,買家透露後,B中介說我只收你5萬中介費,在我麼這裏成交吧,於是,這個買家就通過了B中介買了這套房子,成交的條件和之前A中介談的一樣。這個就是跳單的一種情況。

  還有一種情況是,買家沒有通過B中介,而是記住了自己看中的那套房子的具體位子,然後等晚上的時候,自己偷偷的跑到這個房子處敲響了房東的門,兩人一拍即合,便手拉手去房產交易中心簽了網籤合同,5萬塊也不用付了,中介費全省下了,簡直太聰明瞭!

  後來中介發現了,我三個月都沒有開單了,看着開單的同事走路都帶風的心裏羨慕嫉妒恨啊,好不容易開了這單,你卻跳中介私下成交?無論如何都咽不下這口氣啊,晚上都睡不着覺的。、

  他心想社會都說我們素質差?到底誰素質差?我辛辛苦苦大夏天帶你看了十幾套房子,談了三四次,你說跳中介就跳中介,你的良心不會痛嗎?你的素質呢你的誠信呢?

  實踐中“跳中介”的情況非常之多,打官司的也很多。終於有一天,中原地產實在忍無可忍,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調查發現此類案件還真挺多,於是在2011年就跳中介的問題出具了一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1〕354號指導案例:(一)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旨在解決二手房買賣活動中買方與中介公司因“跳單”引發的糾紛。該案例確認: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多箇中介公司發佈,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箇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爲不屬於“跳單”違約。從而既保護中介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市場交易誠信,又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出了之後,跳中介的似乎少了些,但是仍然還有一部分精打細算的買房者還是不甘心一下把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辛苦錢“白白”給中介,於是跳單的現象仍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實在看不下去:我都已經下發司法解釋了,怎麼似乎沒人買單?

  於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再次做出了一個再審判決(案號爲:(2016)最高法民再340號),判決跳中介的煤老闆支付全額364萬元的中介費,這是對跳中介的現象又一次表態:態度就是,堅決打擊跳中介,如果任性就是要跳中介,中介費仍然按原約定支付。

  誠信乃立身之本啊~啊~啊!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節錄如下(爲使其簡單易懂,做略微簡略調整):

  本院再審認爲,A中介和煤礦主於2013年1月15日簽訂的《服務協議》,系煤礦主爲轉讓他的煤礦,委託A中介尋找收購方並促成煤礦轉讓協議的簽訂,並由煤礦主支付報酬(服務費)的約定,協議性質爲居間合同。該協議爲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根據一、二審已查明的事實,2012年煤礦主委託A中介爲煤礦主的煤礦尋找收購方,2013年2月1日,在A中介的居間下,煤礦主與收購方達成《煤礦轉讓協議》,轉讓總額爲稅後1.82億元。上述事實表明,譚正茂提供了協議約定的居間服務並最終促成了煤礦主與他方達成交易,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協議約定的支付居間服務費的條件亦已成就,煤礦主應依約向A中介支付居間服務費。

  由於雙方協議中並未約定A中介負有“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充分全面的居間服務”的合同義務,法律對此也沒有相應規定,二審法院認爲A中介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供了優質高效、盡職盡責、充分全面的居間服務,並據此將A中介居間報酬調減爲按雙方約定服務費用的60%,是對合同條款內容的擴大解釋,違背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A中介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及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終字第31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支持居間佣金364萬元)。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好傢伙,364萬元的中介費……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對如此鉅額的中介費時判決起來也真是毫不手軟啊。可見,最高法院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多麼的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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