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具體行政行爲概述

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爲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考點提煉

表:無效、撤銷和廢止

考點集|一表搞定《具體行政行爲》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命題規律

本章內容非常重要,既是行政實體法的總綱,也是後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基礎,大家一定要認真複習。

考點規律表現在:

第一,具體行政行爲和受案範圍結合考查一般分數爲5分左右,是案例題接近於必考的知識;

第二,具體行政行爲的成立、合法性判斷和效力理論一般每年會考查1道理論性題目。

真題演練

A.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爲在被撤銷之前,當事人應受其約束

B.具體行政行爲廢止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在該行爲廢止後應收回

C.爲某人設定專屬權益的行政行爲,如此人死亡其效力應終止

D.對無效具體行政行爲,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其無效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爲AC。

(1)對於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爲,撤銷的後果爲“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在該行爲被撤銷前,該行爲與合法行爲一樣,法律允許其產生法律效果。但行爲撤銷後,被撤銷的行爲會被視爲自始無效,發生的法律效果要追溯到行爲的起點處,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辛辛苦苦一整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與可撤銷行爲不同,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爲自發布之時就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也可以不尊重它;可廢止的具體行政行爲自廢止之日起喪失效力,原則上,具體行政行爲廢止之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當事人也不能對已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償。所以,A項正確, B項錯誤。

(2)具體行政行爲的效力終止有多種原因。爲某人設定專屬權益的行政行爲,因此種權益爲該人所專有,自然應隨着該人的死亡而終止。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指其效力的終止及相應權益的終止,並不指此人曾享有某種權益事實的消失,C項正確。

(3)只有該具體行政行爲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纔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具體行政行爲無效。也就是說,並不是任何人均有權主張行政行爲無效,與具體行政行爲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才有權主張具體行政行爲無效。故選項D的說法錯誤。除此以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與可撤銷行爲不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並沒有時效上的限制,任何時候均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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