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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最高20年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最高20年

2019/6/14

城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城固首例涉黑案件

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最高20年

6月14日上午10时,城固县人民法院对宋斌、黄峰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及撤销原判故意杀人罪缓刑部分后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峰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汉中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最高20年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志刚、向勇志、姚忠国、吴鹏、纪永安、冯治军、向红国、邹斌、姚爱丽、周学森、卢伟、廉杰、康林、孙军慧、高崮、杨攀、刘亮、刘鼎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韩振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本案涉及具体内容可点击了解:【图解】涉黑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宋斌为揽取建设领域工程,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伙同黄峰成立汉中市顺晟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逐步纠集与其2006年故意杀人案同案犯廉杰、向勇志及社会闲散人员李志刚、冯治军等人加入公司。后该团伙又以其成员名义注册了汉中坤兑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和汉中干景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强揽建设领域工程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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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以来,宋斌、黄峰以顺晟公司、干景公司和坤兑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李志刚、向勇智、冯志军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宋斌、黄峰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志刚、向勇智、姚忠国、纪永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揽城固县八栋楼工程、强迫他人租赁达成交易、滋扰八栋楼棚改拆迁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通过借支生活费、发放过节福利费、组织聚餐、聘请律师等方式笼络人心,对违反组织纪律者执行“家法”,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个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城固县造成严重影响。此外,黄峰、邹斌、姚爱丽个人还分别实施了诈骗、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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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宋斌、黄峰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宋斌、黄峰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志刚、向勇志、姚忠国等人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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