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显而易见,尽管段祺瑞为国家输血心切急于求成,但还是对拒绝指命的下属张国淦无可奈何,足以说明北洋时期的制度建设的成功以及高官们对国家法律程序等明规则的敬畏。北洋时期除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中国近代文官法律制度,对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外,北洋时期言论自由,舆论环境相对宽松,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也提供了条件。

网络曝光、微博反腐,“微笑门”、“艳照门”、“名表门”、“不雅视频”、“房姐房爷”……风生水起,惹人眼球,撂倒了一茬又一茬贪官, 几乎成了当下网络反腐的常态。

在 100 多年前的中国,发生了一起“桃色反腐”事件,很像今天的微博曝料

1907 年 5 月 8 日,《泰晤士报》记者从北京发出一则电讯,称“中国最有权势的总理,因腐败而受到了弹劾!”说庆亲王奕劻收受段芝贵的巨额贿赂;同时被弹劾的还有载振、袁世凯等一批高级官员。在这一金钱腐败公案中,还有个更为狗血的情节——“性贿赂”。

发动弹劾的,是纪检干部(御史)赵启霖。弹劾的焦点是两条:一、载振接受性贿赂;二、奕劻接受巨额金钱贿赂。所谓“性贿赂”,是指控载振接受了他人赠送的津门小明星杨翠喜,纳为二奶。行贿人是袁世凯的得意门生段芝贵,据赵启霖举报,他靠贿赂皇城高官获得黑龙江省长之职(“巡抚”)。

最后结果是查无实据,不了了之。段芝贵却因此丢了官,举报不实的纪检干部赵启霖遭到了罢免。表面上已被洗刷了嫌疑的载振,这个时候主动请辞,而报道“二奶”反腐案最给力的《京报》也被查封取缔。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北洋时代的廉政建设

晚晴时期一团雾水的“性贿赂”虽撂倒一批官员,真相却永远雪藏于派势洗牌的宫闱之中,帝国的“桃色反腐”不过如此而已。这一史称“丁未政潮”的反腐风波不过是各方势力博弈的闹剧,大清帝国最后的反腐成为了权力斗争的工具。没有大刀阔斧的改革与制度体系的构建,反腐的结果只会越反越腐,沦为一场场反腐秀,最终腐败日深,病入膏肓。

时间窗口进入万象更新的北洋大时代,廉政建设呈现出来的是另一番令人刮目相看的新天地。从 1912 年到 1916 年,袁世凯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官惩戒的法规法令,成立了专门的文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对违法乱纪的官员进行惩处。根据 1914 年 1 月 20 日出台的《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文官惩戒机关分为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和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前者常设于中央,议决荐任官和简任官的惩戒事项。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具有超然的司法性质。

北洋时期出过两起知名的反腐大案,可以看出当时廉政制度建设的端倪。

1914 年 1 月,江西民政长汪瑞闿因“紊淆财政,中饱私囊,任人唯亲”被江西财政司司长杨寿康告发。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前提下,1 月 21 日,大总统袁世凯下令,立即解除其职务,交中央文官惩戒委员会查处。

4 月 15 日,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审理,北洋政府设置的惩戒委员会经过多数决议认为,汪瑞闿违背职守义务,应予撤职处分。

很多高级大员们以汪瑞闿劳苦功高为他说情,大总统根本不为所动, 当即批示,维持“原议”。袁世凯一言九鼎,不给说情者半点面子,充分显示出他惩治贪腐绝不姑息的坚强决心。

这年 8 月 19 日,审计院审计结果显示,汪瑞闿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决算超过预算;二是借款手续不全。江西民政公署向民国银行借款,不仅事前未报财政部批准,而且有 3 万多元超过预算范围。而这些超支的钱主要用于发放后增设多名秘书的工资等支出。就是说,并没有发现汪瑞闿直接将公款落入个人腰包的事实。以现在的标准看,民政长这顶乌纱, 汪瑞闿丢得似乎太冤了。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北洋时代的廉政建设

北洋时期还有一起反腐案件也很有意思。1914 年 3 月,甘肃民政长张炳华以“人地不宜”为由呈请免除下属官员陈必准的职务。袁世凯立即下派特使,查实陈必准任下百姓称颂,政绩斐然,是张炳华在结党营私、排斥异己。袁世凯当即批令,将张炳华交惩戒委员会查处。5 月 20 日, 张炳华提出申辩,找了若干理由辩称要求免除陈必准职务实属“人地不宜”,并无个人恩怨。9 月 15 日,在经过重新复查,查清张炳华纵容幕僚索贿卖官等事实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认定,张炳华徇情枉法,颠倒是非,应予革职。而虚构事实,陷害下属已涉及刑事范围,移交法庭严加讯办。

这年 10 月 16 日,大总统下令,将张炳华撤职交法院讯办。其他参与结党营私、陷害忠良的官员均按律讯办,“以儆官邪”。1915 年 6 月

18 日,法庭认定,作为陈必准上级的张炳华勾结他人、捕风捉影,要达到赶走异己的一系列行动固然违反了惩戒法,但其情节和程度尚不构成诬告罪,最终判决宣告无罪。这一案件历时 1 年多,经过国务院、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司法部、甘肃高等检察厅、京师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等多个机构的调查审理,终于尘埃落定。而最后宣告无罪的戏剧性一幕表明,整肃吏治,查办贪腐,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才能让真相浮出水面,使贪腐官受到惩处,同时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治的权威。即便大总统下令的案件,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判决无罪。北洋时期的司法独立可见一斑。这一案例堪称依法反腐的第一经典案件, 对后世整肃吏治具有不可多得的借鉴价值。

1914 年到 1916 年间,中央和地方惩戒部门查办惩戒案件共 253 件,查办各级官员 470 人。查办最多的要数县知事这一级官员。这一级官员承上启下,手中掌握人财物之权,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督又鞭长莫及, 最终导致不少知事抵制不住各种诱惑而走上贪赃枉法之路。相比之下, 上面所提及的两个案例的主角都是省道级官员,也算是袁世凯当大总统期间所查办的两只“大老虎”了。

北洋时期的廉政典型不胜枚举,最具代表性的,也是级别最高的廉官要数段祺瑞了。段祺瑞不抽不喝不嫖不赌不贪不占,人称“六不总理”。如果有人给他送礼,他就把礼物细细地看上一阵,然后只选一两样不值钱的留下,其余的一概原物奉还。

有一次,江苏督军齐燮元送段祺瑞一扇镶嵌着宝石的围屏,他的家人喜欢得一夜睡不着,半夜爬起来抚摸围屏,商议摆在哪里最合适。可段祺瑞一早起来,轻轻一挥手,就叫人把东西抬出去了。只有冯玉祥送过他一个大南瓜他全物收下,因为实在没法把南瓜再切一半还给冯玉祥。在北洋时期素以自律甚严著称的段祺瑞,曾经作出试图行贿下属的

行为。

1917 年,段祺瑞内阁好不容易与日本方面达成协议,日本将出借一大笔款给中国政府,依照法律程序,需要农商总长张国淦在正式合同上签字,但张国淦一再拒绝顶头上司段祺瑞的指示签字。骑虎难下的段祺瑞一筹莫展。

由于国家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段祺瑞急于拿到日本借款,最初先派人给张国淦送来 120 万元钱,张国淦拒

不领情;段祺瑞又把价码加到 200 万,张再次拒绝;段祺瑞又给张国淦一个富裕省的省长肥缺,张国淦依然不从。张国淦只是担心他签约后拿了日本人的钱被国人骂,影响自己的政治声誉。段祺瑞当时是内阁总理,是张国

淦的顶头上司,也是北京政权的实际掌控者、全国实力最强的军阀,可竟然搞不定一个下属。

这种情况看似匪夷所思,实际上张国淦敢于拒不听命上司的勇气,所依赖的正是北洋政府的文官体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北洋时代的廉政建设


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主要是模仿明治时代的日本文官制度。无论是法规的体系结构还是法规的具体内容, 两者均非常相似。比如北洋政府于

1913 年1 月9 日公布施行《官吏服务令》与《文官保障法草案》,就是充分借鉴日本以及西方文官制度设计而成。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确立了官吏首先必须服从法律,其次才是服从上级官吏。长官只能在其所监督的范围内发布命令,而且如果上级长官所发的命令有违法令或形式不完备或不属于下级官吏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下级官吏有权拒绝服从。这条规定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保持官员的廉洁与公正很有效。因为各级官员的职位不受上级官员个人威福的影响,就有可能使他们摆脱对上级官员的应酬而专意于行政与技术业务工作。

显而易见,尽管段祺瑞为国家输血心切急于求成,但还是对拒绝指命的下属张国淦无可奈何,足以说明北洋时期的制度建设的成功以及高官们对国家法律程序等明规则的敬畏。

北洋时期的官员大多怀揣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坚守中华文化传统, 有较强的廉洁奉公意识。加之他们中不少人有留洋经历,耳濡目染了国外法治环境带来的好处,有操守,能自律。很大程度上,北洋时期廉洁空气的形成与大多数官员的自我道德约束关系密切。

然而,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北洋政府廉政建设的经验还启示,防治权力腐败制度规范优于道德自律。

对于大多数人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与其寄希望于他们主动遵守规则,不如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倒逼其正确行使权力。即便到了今天,当面对权力岗位出现“廉政风险”,贪官在法庭上责怪组织上平时教育和管束不够,权力腐败和“裸官”们狡兔三窟时,此时更多的反思应为,反腐的重点不在教育,而在于从制度上正本清源。北洋时期一系列文官制度建设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影响深远。

北洋政府在晚清帝国覆亡后,充分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全面改革千年封建官场积弊,在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机构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与平政院、肃政厅等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的建立相适应,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监察法规,主要有《平政院编制令》、《肃政厅处务规则》、《纠弹条例》(后改定为《纠弹法》)、《行政诉讼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等。特别是 1918 年 1 月

17 日公布的《文官惩戒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文官有违背职务、废弛职务或有失官职之威严或信用等情形应受惩戒,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官吏考核制度和风纪奖罚制度。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北洋政府惩治腐败的制度得以建立健全。

北洋时期除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中国近代文官法律制度,对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外,北洋时期言论自由,舆论环境相对宽松,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也提供了条件。《东方杂志》、《民国日报》、《新青年》、《每周评论》等报刊先后创刊,人们开始利用舆论阵地对政府作合法监督。

1913 年“宋教仁案”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推动了此案的查办,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

北洋政府时期,全国报刊林立,民间办报成风,公开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司空见惯,几乎没有以言获罪的事情。官员始终有眼睛盯着,自然不敢随便伸手,胡作非为。即便在我们当下的时代,又怎么可以相信, 没有直面现状、自由彻底的批评,社会的污秽可以自我清除,体制的缺失能够自我纠正,公权的滥用可以自我约束?没有哪一个时代不需要思想者的医治,没有哪一个时代不需要批评者的守望。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北洋时期的官员总体上没有沾染清朝官员那样的腐败习气,不断建立完善防控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及时构建功不可没。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公开运行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等制度,启动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全方位社会监督,防范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遏官员腐败于萌芽之时,才是釜底抽薪治理当下腐败的关键之策。从这个层面看,北洋时期廉政建设的实例倒是为当代“打老虎”、“拍苍蝇” 提供了有益的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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