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裝修之禍

家住漣水縣城郊的張某怎麼也沒有想到重新裝個玻璃,居然會身亡,而裝修工人的行爲居然會構成犯罪,日前漣水法院審理了這起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

一天,張某發現二樓陽臺窗臺玻璃晃晃悠悠,於是便想重新安裝。當天下午,張某便找了裝修工人王某以及臨時找來的工人李某,一起爲陽臺窗戶玻璃重新打膠。裝修過程當中,二人分工合作,王某負責清理玻璃上的灰塵和陳舊的膠條,李某爲清理過的玻璃打膠。

爲了安全起見,李某一方面提醒王某要對剛打過膠的玻璃進行加固,以防脫落,另一方面提醒張某不要在陽臺玻璃下清掃。在二人操作就快要結束的時候,突然有一扇窗戶上的玻璃猛地從鋁合金框上墜落,砸中了在樓下清掃裝修垃圾的張某。張某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因爲失血過多死亡。

本起事故中,兩位裝修人員的行爲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張某親屬是直接主張民事賠償?還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李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爲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

鑑於被告人王某已就其本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與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已按協議履行,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放棄要求被告人王某對被告人李某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權利,故應由被告人李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害人張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張某死亡所形成的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共計人民幣5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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