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在中国古代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这些小女孩大部分都在三四岁的时候就被父母找了对象,然后送去男方家抚养。虽然名义上是嫁过去的,但是除了每天做一些沉重的家务活以外,还被经常的打骂,在清朝中期的时候,童养媳被虐到,被杀害的事情非常的多,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直到在清朝1883年的时候,湖南巡抚卞宝第依次像朝廷汇报了众多这样的案件,并恳请皇上对那些虐待虐杀童养媳的人监禁数年,引起了朝廷的重视,皇上准了卞宝第的奏章,这才遏制住了童养媳的虐待之风,保住了那些年轻女子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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