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稱,因馬女士違規操作“升降車位”,導致其開着門且載有老人和孩子的車輛發生了左傾和墜落,車輛部分損壞。因多次協商未能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爲由,將馬女士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令王女士和馬女士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原告王女士訴稱,2017年5月13日晚七點多,她們一家人準備出門,到達住宅樓地庫B2層車位處,她發現沒有攜帶駕駛執照,於是先將隨身攜帶物品放在了車上,並與愛人楊先生離開車位,前往家中取駕照。此時其母親(73歲)和女兒(8歲)先行登上車輛的後排座椅。馬女士走到停車架升降機處,在毫無遮擋物且正面面對敞開車門以及車上有人員的情況下,迅速啓動了停車架升降機按鈕,導致其面前停車板升起將她敞開的車輛右後門擠壓變形,在槓桿的作用下,她的奔馳車發生了左傾和墜落。後排座椅上的其母親和孩子受到了很大的驚嚇,孩子因而大聲嘶喊起來。其愛人聽到孩子聲音後迅速趕回停車位。事件發生後馬女士逃逸,留下馬女士愛人王先生與其愛人楊先生處理後續事宜。雙方當時均報了車險,但保險公司在得知此事故乃人爲造成後,回答不在車輛保險理賠範圍內。

被告馬女士辯稱,王女士全部財產損失是由其過錯導致的,其應自行承擔責任。王女士離開車輛不應當將老人和孩子單獨留在車上,車庫上方有相關管理規定,例如先請同乘人員下車,車輛停穩之後駕駛員才能退出車庫;駕駛員對於停放的車輛必須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離開,駕駛員退出駕駛室之後要關閉車門等等。王女士因忘帶駕駛證回家取,而且夫妻兩人一起回去,爲了圖方便把老人和孩子留在車上,違反了停車管理規定,事發時是晚上7:30,地下車庫內光線非常暗,王女士將老人孩子留在車上,而且不開燈,沒有打開車門,沒有給其它車輛任何警示,在其他進入車庫停車的人看來就是一輛正常停放在車位上的空車。本案發生是因爲被王女士停留在車內的老人和孩子在車輛上升的過程中打開車門導致車門被損壞。她方是正常進行車位停放操作,不存在過錯,她方在操作車位前沒有發現任何異常,看到的就是正常停放在車位上的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從車庫內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當馬女士按下升降機操作按鈕之後,停放在其正前方的王女士家的車輛開始被緩慢抬升,當到達一定高度之後又突然墜落。張貼於地下車庫內的《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要求:駕駛員對停放的車輛必須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機械停車設備入庫須知》也包含如下內容:先請同乘人員下車;車輛停妥後,請將發動機熄火,拉好手剎,收好天線疊好後視鏡、關門、駕駛員退出車庫。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就本案之損害結果如何進行責任的認定與劃分?

根據涉案停車場內張貼的《機械停車設備入庫須知》規定,在車輛入庫之前同乘人員應當先行下車;車輛停妥之後應當關門。《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亦明確要求:駕駛員對停放的車輛必須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王女士自述其離開車輛的時候車門是開着的,且其離開停車位的時候未請同乘人員下車,而是將同乘人員留在車輛後排座位,故在停車位升降機爲可移動設備,自身帶有較大危險性的情況下,王女士的上述行爲明顯違反了停車場及機械停車設備的使用管理規定,爲本案事故的發生埋下了較大的安全隱患。

後馬女士啓動了升降機開關,直接導致了本次事故的發生。馬女士雖辯稱其在操作之前進行了檢查,並未發現異常,且是由於車內人員在升降機上升過程中打開車門的行爲造成了車輛相關部位的損壞,但馬女士的上述主張明顯不能成立。首先,在馬女士認可當時涉案車內後排座位有人且周圍光線較爲昏暗的情況下,其稱沒有發現前方車輛有任何異常、沒有看到車內有人,表明馬女士在操作升降機開關之前並未認真查看前方升降機停車位上的車輛情況,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次,關於車門當時是否處於開啓狀態的問題,因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啓動升降機開關之後先是王女士車輛右側的停車位升上去,之後王女士的車輛才能右移,故在此情況下,如果如馬女士所述,王女士車輛當時的車門是關閉的,那麼在王女士車輛右側停車位上升過程中,車內人員不可能及時將車門打開至足以被右側停車位抬升的角度,當然更不可能發生右側停車位與王女士車輛同時上升、王女士車輛後又突然墜落的結果。最後,在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就各自主張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相比而言,王女士的陳述更具有合理性,因車輛未啓動,車內通風系統和車窗均不能開啓,故從保障車內人員安全的角度考慮,再結合右側車門受損的情況來看,車門打開的可能性更大。故馬女士在未經認真查看前方停車位上車輛的情況即擅自啓動升降機開關的行爲明顯不當,其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具體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依法判定王女士和馬女士各自承擔50%的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馬女士賠償王女士車輛維修費13461元、交通費400元。

​(配圖來源於網絡)

違規使用“升降車位”,車主和操作者被判各自擔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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