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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不久,我公司一位股东因病住院,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拿到公司报销。请问,股东的医疗费用应在“ 管理费用一董事会费 ”科目列支,,还是在 管理费用一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是否还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管理费用中的董事会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董事费,如独立董事津贴等;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会成员差旅费、 伙食费、住宿费; 董事会期间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董事会会务费;董事会日常开支如办公费、邮寄费等;其他有关必要的开支等。注意, 这里不包括股东的工资、奖金, 也不包括医疗费用。

如果该股东在你公司任职或受雇,并且与公司签订了任职或雇佣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活以下内容:

…….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职工食要费补贴、职工一报补贴等

由此可见,如果股东是企业的职工的,则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情况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对于你们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你公司未参加医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条规定的,,应当计入福利费用,所发生的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数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股东报销医疗费用的,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该股东未在你公司任职或受雇,所报销的股东个人医疗费用应作为股东分红处理,应借记“应付股利”, 贷记“库存现金”,同时借记“利润分配一应付股利, 贷记”应付股利“。为股东报销个人医疗费用实质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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