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可取!洛阳一男子辱骂交警被拘留五日!
寻衅滋事不可取!洛阳一男子辱骂交警被拘留五日!
每个人都有情绪
但发泄情绪也需要看场合
随意发泄不满
就会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洛阳一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
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洛宁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辖区巡逻执勤,巡逻至洛宁县长虹路与兴宁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豫C**979号宝马车停在路口禁停区,违法事实确凿。
执勤人员先吹哨警示,没有发现驾驶人在现场,随即对该车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此时一名男子(赵某)走到车前称自己是宝马车驾驶人,要求撤销已开具的《告知单》,并拿出手机对执勤人员拍摄,伴随言语谩骂、挑衅,赵某父母在旁边也说了很多侮辱性语言,造成群众围观,严重阻碍交警正常工作。
目前,赵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