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有一些与征地相关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进行的。

举例说明:

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确定征收红线范围之后,严禁这些行为

2.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苏州市。根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几个例子,说明有一些活动会影响征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触犯法律。被征收人应当避免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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