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其中明确,采取集中停工停产等“一刀切”方式应对中央环保督察,被督察对象负责人将被党纪、政务处分。

中办、国办:采取停工停产方式应对中央环保督察,被督察对象负责人将被党纪、政务处分

根据《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在“督察纪律和责任”方面,《规定》明确,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

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2.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4.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6.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7.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8.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来源/新华社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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