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其中明確,採取集中停工停產等“一刀切”方式應對中央環保督察,被督察對象負責人將被黨紀、政務處分。

中辦、國辦:採取停工停產方式應對中央環保督察,被督察對象負責人將被黨紀、政務處分

根據《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

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並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在“督察紀律和責任”方面,《規定》明確,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工作,如實向督察組反映情況和問題。

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2.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3.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4.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6.對反映情況的幹部羣衆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7.採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8.其他干擾、抵制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來源/新華社

■編輯/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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