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设顺达公司负责开挖此水洼地形成深水坑,但在工程竣工之后,已交由村委会接管,管理责任在村委会。事发地段系被告村委会的管理范围,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村委会疏于管理,放任辖区内深水坑的危险存在,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龙虾一直深受人们的喜爱,是国内最畅销的美食之一。尤其在夏天,一盘麻辣小龙虾,两瓶啤酒,生活简直不能更惬意了。小龙虾喜欢生长在沟渠或池塘里,有些人为了吃它,不惜冒着风险到沟渠捕捉。不幸的是,这次抓龙虾的人竟溺水身亡,这事怎么办?

余某和弟弟到水洼地捕捉龙虾,余某准备的非常专业,穿了专门捕鱼用的连体防水皮衣裤。当他下到水洼处时,因不知水洼深浅,不慎滑入深水坑内,他穿的连体防水皮衣裤掉入深坑后,皮衣裤立即灌满了水,形成重压,越挣扎越往下沉。

自发捕捉龙虾掉入深水坑溺亡,向管理人索赔27万,赔还是不赔?

其弟见状大惊失色,慌忙拨打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紧急救治,最终余某不幸身亡。经查,该处水洼地平均深度约0.7米,深水坑深度达2米。出事路段由村委会管理,因开发征用土地,该路段附近农田闲置,水洼地系闲置农田与路段自然落差所形成。

余某家属认为,村委会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未及时回填深坑或在深坑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导致余某溺水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初村委会在建设该路段时,曾指派顺达公司在附近开挖一条深水沟用于排水。余某捕捉龙虾的水洼正是由顺达公司开挖的深水沟,因此顺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余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和顺达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274844.20元。

自发捕捉龙虾掉入深水坑溺亡,向管理人索赔27万,赔还是不赔?

村委会抗辩,水洼地是自然形成的,他们从来没有挖过深坑,也没有委托他人挖过。而余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在未知深浅的水洼地边捉龙虾存在危险,且身穿防水连体皮衣裤掉入深坑后,皮衣裤内会灌满水,而其忽视自身安全,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余某溺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顺达公司抗辩,出事水洼地不是他们所挖。经二路竣工后,其已将该路段交给村委会接管,他们不是该水洼地的管理和使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余某在水洼地捕捉龙虾溺亡,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该水洼地平均深度约0.7米,深水坑深度达2米。一般成年人的身高在1.5-1.8米之间,儿童身高更低,即便是0.7米,对于附近居民依然存在较大的危险。虽然该水洼地系自然形成,作为管理者,也应当负有消除、控制、提醒该危险的义务。

村委会作为该水洼地的管理者,应当能够预见到水洼地对附近居民的潜在风险,确未采取消除控制措施,放任辖区内深水坑的危险存在,村委会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村委会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自发捕捉龙虾掉入深水坑溺亡,向管理人索赔27万,赔还是不赔?

关于顺达公司,余某家属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假设顺达公司负责开挖此水洼地形成深水坑,但在工程竣工之后,已交由村委会接管,管理责任在村委会。村委会在接管之前,应当对委托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也应对施工形成的深水坑进行安全评价,如存在危险,应要求顺达公司进行回填。

如果本次事故发生在施工期间,那么顺达公司确实有管理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施工期间因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责任,应由顺达公司承担。

本案的发生距离施工期间已经过去3年多,在工程交付后,对该地区的使用和管理责任是村委会。因此,要求顺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未知深浅程度的水域,身着防水连体皮衣裤捕捉龙虾,存在一旦连体防水衣裤内进水,产生重压,根本无法逃生自救的安全隐患。其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余某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事发地段系被告村委会的管理范围,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村委会疏于管理,放任辖区内深水坑的危险存在,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顺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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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没有一个成年人的生活是容易的,因为你已经不是为自己而活,要为家人负责。一人出事,损失的不只是这一个人,摧毁的是整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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