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原則” (the retreat rule) 是英美刑法正當防衛中的一項獨特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使用致命性暴力防衛時,如果可以安全躲避,應當先行躲避,只有在不能躲避的情況下才能夠殺死不法侵害者或對其造成致命傷害。

然而在英美刑法中,關於“躲避原則”有一項公認的例外,即行爲人沒有從自己的住宅中躲避出去的義務。這一例外是基於對住宅安全的特殊保護提出的,被稱爲“城堡原則”(castle doctrine)。

“城堡原則”具有悠久的普通法歷史,英美學者認爲這一原則最初是由 17世紀英國法學家柯克提出的。柯克在其著名的《英國法總論》 (theInstitutes of theLaws of England) 中說, “一個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如果在自己家中都不安全,哪兒還能安全呢?”

“城堡原則” 意味着,如果行爲人受到侵入住宅犯罪的侵害,即便可以通過逃離住宅而避免受到侵害,他也可以徑直使用致命性暴力防衛而無須躲避。關於“住宅”的範圍,英美刑法中有不同的解釋。美國馬薩諸塞州曾經有判例主張,“住宅”僅指房屋四面牆之內的空間,不過現在一般都將其

範圍擴張到了房屋周圍與房屋密切關聯的附屬建築物或空間。比如,1970 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 State v. Bonano 案中主張 “住宅”包括門前走廊和其他附屬物。

1973 年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在 Commonwealth v. Daniels 案中判決認爲,公寓房中單元之間的過道也屬於“住宅” 的範圍。2002 年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在State v. Blue 案中也裁決,“住宅”包括房子門前的走廊(front porch)。

除了住宅之外,美國採取“躲避原則”的州,有的還將 “城堡原則”擴張適用到了 “經營場所”(place of business)、“工作場所”(place of work),甚至是自己的車輛 (ve-hicle) 上。比如,2003 年佛羅里達州上訴法院在 State v. James 案中就裁決,在上班期間受到工友之外人的不法侵害,沒有躲避義務,可以徑直使用致命性暴力防衛。

美國 《模範刑法典》 也將 “城堡原則” 擴張到了工作場所,其中§ 3. 04(2) (b) 規定行爲人無須從其 “住宅”或 “工作場所”躲避。

需要注意的是,“城堡原則” 也有其自身的例外和限制。如 《模範刑法典》規定,如果在 “工作場所”受到在同一場所工作的同事的侵害,即便是在“工作場所”也應當躲避。

把 “躲避原則”擴張到 “經營場所”或 “工作場所”的州一般也都對發生在“經營場所”或 “工作場所”中的防衛做了這樣的限制,對此沒有爭議。但是對於發生在 “住宅”中的類似情況應當如何處理,英美司實務中則存在爭議。比如,A 在住宅內受到其他同住家庭成員或同租房客的侵害,是否負有躲避義務? 對此,美國各州法院有兩種不同的立場: 有些州主張這時不適用“城堡原則”,行爲人仍然應當先行躲避。有些州則主張即便攻擊者享有合法居住權,也仍然適用“城堡原則”,行爲人不負躲避義務。

目前採取前一種立場的是少數州,多數州採取了後一種立場。《模範刑法典》 也採取了後一種立場,並沒有要求無辜的受害人在住宅中受到共同居住者的侵害時也躲避。

後一種立場的目的主要是爲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利益,因爲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從其家中逃出,會增加婦女的危險,或會被抓回來而受到進一步的侵害。

(保留所有權利,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制度開門”。資料來源:劉士心,英美刑法正當防衛中的“躲避原則”及其啓示,中國刑事法雜誌 2017 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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