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关于问责制度,香港经验值得借鉴。

在2013年4月,香港卫生署例行检查时发现,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的一个储存疫苗的冰柜连续两个月问题不稳定,在-2℃到+13℃之间徘徊,令其中储藏的300支疫苗失效。2013年12月,香港公立医院东华医院也爆出冰柜外置温度显示与柜内温度记录仪不符的情况,柜内温度高于疫苗指定温度2至8℃。2014年,屯门医院也发生疫苗冷藏问题,冷柜温度比要求温度高出了8℃。

面对如此问题,香港相关部门立即采取行动。由于疫苗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储存不当失效,加之对疫苗接种者都有完善的记录,所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联系到接种者本人,评估影响,采取措施,根据需要补打疫苗。并将确定失效的疫苗第一时间销毁。同时香港卫生防护中心也积极联系订购疫苗较多的私人诊所,了解接种情况等,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在香港,并不是一开始就有完备的医疗管理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的香港,药品价格虚高、医生吃回扣、官员从中获利,各种现象也是屡禁不止。当时的香港政府头疼不已,于是在1985年聘请澳大利亚的著名顾问公司进行医改咨询,后又经过五年筹备,于1990年成立香港医管局,接管了所有医疗服务内容的管理。自此,香港“高福利、低收费”的医疗惠民政策才得以落实。在层层监管下,香港的药品采购的源头,到药品储存使用都有管控。

回归后的香港政治地位由“殖民管治”向“高度自治”转变,因此,较之港英时期,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更需要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承担责任意识以及与之配套的体制保障。但在回归后的前几年,特区政府遇到的最大困扰是主要官员有权无责,不用为政策失误乃至平庸表现承担政治责任,导致政府一度出现某些政令不畅,效率低下,内耗增多的现象,令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施政方针和目标难以落实,香港高官问责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一、香港高官问责制内容

一是香港特区政府下的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由特首挑选、提名,中央进行政治任命,任期五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

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其合约。

二是所有列入问责制范围的主要官员全部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他们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决策,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从而使施政更加快捷,更全面回应社会诉求及切合市民需要。

三是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其待遇与现在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大致相同。例如2003年问责局长月薪为311900港元,而最高的政务司长的月薪为345850港元。此外,问责官员拥有自己的班底,包括一名助理,一名新闻秘书,一名秘书和一名司机,还有权挑选协助他工作的常务秘书长。

四是特区政府将原有政策局将进行合并,实行“3+11”方案。原先3司16局合并成为3司11局,分别为∶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以及公务员事务局、政制事务局、教育统筹局、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卫生福利及食物局、民政事务局、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保安局、工商及科技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这3司的司长和11个政策局的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官员范围。

2007年增设发展局,调整两个政策局的职能,教育统筹局会将“人力统筹”部分拆出,改名为教育局;而政制事务局加入本来属于民政事务局的“人权”工作,并更名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总共形成3司12局的行政架构,共15位高官实行问责。

五是原公务员体系中原来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及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他们将改称为常任秘书长,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之间的枢纽角色,在问责制局长的统领下,向局长负责,协助制定、执行政策,听取公众和立法会意见,争取各界的支持。

二、香港高官问责制运行机制

香港高官问责制具体问责过程是这样运行的:第一,立法会负责审议和通过各政策局政策措施的法律及公共开支;第二,行政长官权力的行使主要通过行政会议;第三,对问责制下主要官员的日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公务员体系仍保持中立;第五,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可以组织专责调查小组对问责官员就某一事件进行调查,廉政公署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也可以在接到举报后对问责官员展开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和建议将直接呈送行政长官;第六,新闻媒体搜集来自官方和社会的各种信息,通过其特有的敏锐观察能力和四通八达的调查渠道对问责官员实行监督;第七,社会公众可通过有关渠道向政府监督部门反映,启动政府监督机制;或向立法会议员反映,通过立法会的途径给予政府压力;或向新闻媒体曝光,启用媒体监督,对政府官员施加压力。因此,特区政府主要官员问责制“其形式是行政和架构上的转变,但实质是精神上、政治上的进步和更新,中心要旨就是如何更好地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更好地按照基本法有效施政”。正因如此,问责制受到了香港市民的普遍认同。

三、香港高官问责制特点

高官问责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问责的对象以高官为主。例如2007年15位高官是香港政府最高层架构的行政负责人,由中央政府任命。

二是问责官员承担问责官员向特首负责,对政策成败及个人操守的重大问题负政治责任。

三是具有特别的问责官员利益申报制度。高官问责制要求问责官员不仅申报本身的投资,其配偶及子女的投资利益也要申报。此外,问责官员在香港或以外地区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投资、股票,以及地产或房产的权益,主要官员或配偶因其身份接受礼物或款项或实惠,均要申报。

四是“高官问责制”实质上是一个中短期的过渡方案。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将会逐步实现特首与立法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届时特首直接对选民负责,而选民可以通过立法会影响政府施政。

四、香港高官问责制的不足

1. 问责的监督渠道还有待完善

由于问责制官员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他们也不直接向民众负责,因而缺少管理香港的民意基础,在对社会负责与对行政长官负责之间未必能够达到完全的一致,一旦出现问题,就往往无法摆脱民众和舆论的责难。因此,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就显得尤其重要。问责制中对社会监督渠道没有提出建设性意见,人民对问责官员的监督只能靠基层议员层层反映,或者新闻媒体的呼吁。因而问责的监督渠道还有待完善。

2. 问责的标准还不够清晰明确

虽然法律相对比较完备,但政治和道义责任难以用法律条文进行精确的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制定的《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也只能是对责任进行抽象、模糊的描述。这样行政长官按照自己的理解来把握问责的尺度就十分容易引起争议。标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官员出现何种违规行为的时候应该予以何种惩戒,也没有对行政长官应如何具体把握“问责”的尺度等一些问题进行阐述。

问责官员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并不完全是法律责任,更多的是在道义上或政治上的责任,而这部分责任单靠法律途径是无法确认的。问责官员的责任确认是否及时公正,影响到整个问责机制的运行是否能够得到群众支持和是否顺畅,这就容易在违规事件发生后,如果行政长官同社会的意见不一致,那么处置结果很可能会不能服众。

例如,《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规定“主要官员须时刻严守个人操守和品格的最高标准。在2003年梁锦松“购车事件”中,由于梁锦松被指在调税之前利用职务之便购买私家车,受到质疑,先由行政长官向财政司司长梁锦松提出正式批评,梁锦松接受了批评并向公众致歉,但公众及传媒认为此事仅仅道歉是不够的,最后梁锦松不得不辞职。这件事情表明,在梁锦松作为问责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上,行政长官、部分立法会议员、部分传媒及公众都有不同的看法,容易引起社会争议。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黄春梅《香港高官问责制度及启示》)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