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及中央、省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的相關決策部署,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省政府有關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擬定《做好2017年度退出現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

接收退役士兵對象

宿遷市接收2017年度退出現役士兵(含秋、冬兩季退役)對象爲:

義務兵

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爲士官退出現役的;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且醫療終結或已完成評殘鑑定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軍隊編制調整和本人政治、身體等原因提前退出現役的。

士官

服現役滿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選取爲高一級士官或晉升軍銜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週歲退出現役的;因國家建設和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批准退出現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養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安排工作對象

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2017年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服現役滿12年(含)以上的士官;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因戰致殘被評定爲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烈士子女士兵。

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3條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因公致殘被評定爲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士官。

落實退役士兵就業相關政策

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髮放標準和自主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髮放標準爲: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減去已在部隊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後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以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髮放標準爲基礎,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1年,增發10%。《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4類對象,回到地方後選擇自主就業的,增發一次性創業補助金,標準爲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一年增發4500元。

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以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髮放標準爲基礎,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1年增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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