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無奈之下,業主們只好訴諸法律,將水晶城商貿公司、佳得鑫公司和實際佔用人水晶城百貨一同列爲被告,要求退還商鋪,但因管轄權問題,案件在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和南寧青秀區法院之間輾轉拖延10個月,2016年7月,終於確定由青秀區法院審理。凡是購買商鋪的業主都要籤一份《委託經營協議》或《委託租賃協議》,委託南寧水晶城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水晶城商貿公司)將商鋪統一交給南寧夢之島水晶城百貨有限公司(簡稱水晶城百貨)租賃經營,協議中將佳得鑫公司列爲擔保方。

「辣評」廣西“夢之島水晶城”拒退到期商鋪,何以理直氣壯?

夢之島百貨水晶城店。圖/民主與法制時報

6月16日,《民主與法制時報》一篇《廣西“夢之島水晶城”拒退商鋪惹爭議》的報道,引發關注,也再次將“劉禮寧”拉回公衆的視野。

劉禮寧何許人也?5年前系廣西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因其一邊掌控大型國企、一邊又是20餘家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備受質疑,曾被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這篇報道中,涉事的三家公司兩家在劉禮寧名下,一家由其名下公司控股98%,其中“夢之島水晶城”是廣西最大的商業集團“夢之島百貨”主要成員,營業面積達50000餘平方米。

報道稱:2004年,南寧佳得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佳得鑫公司)在南寧市青秀區金湖路開發了“佳得鑫水晶城”商業樓盤,對外宣稱夢之島集團將在此開設百貨商場,全部租用該樓盤商鋪。凡是購買商鋪的業主都要籤一份《委託經營協議》或《委託租賃協議》,委託南寧水晶城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水晶城商貿公司)將商鋪統一交給南寧夢之島水晶城百貨有限公司(簡稱水晶城百貨)租賃經營,協議中將佳得鑫公司列爲擔保方。

協議約定租賃期限9年,第一個三年爲了培養市場,業主免收租金或只收取購買商鋪款年0.5%的收益,第三個三年,租金(收益)漲到每月140—200元/㎡左右。協議約定“合同期滿自行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前一年,由商鋪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是收回經營權或是繼續統一對外招租”,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水晶城商貿公司。購買商鋪的業主達1500多人。

2015年8月,委託期限將至,雖然從未有人組織成立什麼“業主代表大會”,但業主卻接到租賃方的通知,租金下調將近一倍,最低的“每月租金只有50元,實在讓人無法接受”,且無商量餘地。於是,業主們紛紛以發信息、貼公告和集體登報等多種方式通知水晶城商貿公司,表達不再出租、收回商鋪的意願。

2015年9月1日,租賃期限已過,業主們手持產權證前去收鋪,遭到商場大量保安的阻攔,甚至報警稱業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導致個別業主被行政拘留。無奈之下,業主們只好訴諸法律,將水晶城商貿公司、佳得鑫公司和實際佔用人水晶城百貨一同列爲被告,要求退還商鋪,但因管轄權問題,案件在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和南寧青秀區法院之間輾轉拖延10個月,2016年7月,終於確定由青秀區法院審理。

一波剛平,一波又起。三被告有的拒收法律文書,有的則提出480多份管轄權異議,爲此,法院登報發出多份送達公告,兩級法院分別做出480多份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和維持裁定書,被告利用法定程序極大地拖延了案件的審理。終於在2018年9月5日,青秀區法院集中開庭審理了水晶城百貨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但至今未作出判決,水晶城百貨得以長期免費佔着商鋪。就上述問題,記者採訪水晶城百貨等相關企業,均未獲得回應。

筆者認爲,客大欺店自古有之,但像廣西“夢之島水晶城”這樣的行爲實屬罕見。業主付出真金白銀,甚至搭上了一生積蓄購買商鋪,目的想通過出租有個穩定的收入,甚至子女上學、老人看病都等着這筆錢用。政府辦理的大紅房權證,是業主對商鋪擁有所有權的最好證明。委託租賃到期後,不要說數百上千的人提出退鋪,哪怕只有一戶業主說“我不出租了”,也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本着契約精神,承租方就應當主動協調退還商鋪,但在這個事件上,業主的權益被漠視,房權證變成一張“廢紙”。

夢之島水晶城之所以這樣做,究其原因,首先是因爲巨大的經濟利益。50000平方米的商場,每月每平方米少付50元租金,就節省250萬元,一年就是3000萬元。而據一起案件暴露,夢之島水晶城對商家轉租的價格是每平方米500元/月,夢之島水晶城賺取的利潤令人咋舌。

本案中,被告爲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花很少的訴訟費用提出管轄權異議,就可以長時間地拖延訴訟程序,司法資源在浪費,也不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體系中其實有解決管轄權異議濫用等問題的相應規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等全國各地的其他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中,也有判例-----對濫用管轄異議權的訴訟單位或個人予以駁回並罰款。該案中,對本院完全具有管轄權的案件,當事法院對此案中被告人這種不誠信地使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爲,不能視而不見,應該主動糾偏,大聲說“不”。

社會需要正義,法律應該毫不猶豫地爲公平正義站臺,不能讓毀約獲利的行爲得逞,不能放任肆意所爲。經濟發展、信用中國、法治中國的建設,誠信不能缺失,法治更不能缺席,政府的監管職能不能缺位,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願望的中國夢的實現,三者缺一不可。

讓人民獲得幸福感、安全感,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也是當前中央掃黑除惡的初衷。對於依法簽訂併成立的合同,必須受到法律保護,當地司法機關應該及時有效地依法作出裁決,還一個公道,還一個誠信環境。開發商等被告如果一味以違法手段肆意侵害業主的利益,受害業主除了利用法律手段維權,還可以向當地掃黑除惡部門舉報。

(特約評論員 張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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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昊 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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