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员工在借款人骗贷过程中有协助行为,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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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司法实务

问题补充:

小贷公司与张三签订《借款合同》:我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给张三;甲公司为前述借款向我小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我小贷公司依约向张三发放贷款。后上述借款存在犯罪事实,张三被法院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以伪造股东会决议、签订虚假的租房合同并办理暂住证(我省政策要求)等手段取得贷款。

我公司业务经理配合其办理的租房合同以及暂住证。借款到期后,无力清偿,我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以我小贷公司员工协助造假,存在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的情形为由进行抗辩。

小贷员工在借款人骗贷过程中有协助行为,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问,保证人主张主合同无效应否被支持?保证人是否可以以此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

你小贷公司在借款发放过程中虽存在协助借款人制造虚假身份证明等情节,但不足以导致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以此主张免责的诉请也不应得到支持。

第一:

你小贷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协助张三办理了虚假租房合同及暂住证,但目的在于规避你省政府对小贷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且借款目的亦不违法,违反该规定既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之情形。

第二:

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载明系为张三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并未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损害保证人利益,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合同有效。

综上,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有效,你公司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小贷员工在借款人骗贷过程中有协助行为,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小贷员工在借款人骗贷过程中有协助行为,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案例参考:

(2018)最高法民申26号

实务建议:

本问题中小贷公司员工存在协助借款人伪造虚假租房合同、伪造暂住证的情形,目的在于规避关于小贷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小贷公司员工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仍应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的效力不能随意否认,“串通欺骗保证人”的认定应当慎用。

小贷员工在借款人骗贷过程中有协助行为,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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