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鳴

2018年6月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內常常爆出基金產品涉嫌非吸、產品到期難以兌付、基金管理人失聯等諸多負面消息,爲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規範私募行業發展,監管層使出最強監管力度。從證監會到各地證監局再到中基協,均高度重視,並採取一系列強有力的監管舉措壓制私募行業野蠻生長的態勢、打擊行業內違法違規行爲。

一、證監會(局)加強對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

證監會

證監會在2018年10月12日發佈公告,披露其在2018年上半年對453傢俬募機構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結果。本次執法檢查選取股權、創投類私募基金管理人281家,證券類私募管理人119家,其他類私募管理人53家,共涉及基金4374只,管理規模2.08萬億元,佔行業總管理規模的17.20%。其中,發現139家私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執法檢查結果如下:

各地證監局

面對私募爆雷潮,各地證監局也加緊了對當地私募機構的行政執法檢查,深圳市證監局聯合金融辦開展私募合規檢查,浙江省證監局增多執法檢查的頻次和範圍。具體實踐執法情況分析,以江蘇省爲例。2018年度江蘇省證監局共對當地11傢俬募基金管理機構作出警示函、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主要違法違規行爲列舉如下:

結論:從上述執法檢查結果看來,私募違法違規問題較爲集中和突出,監管層執法檢查的力度和深度較往年都有所增加,私募機構管理人應及時關注證監會方面執法檢查動向與結果,以人爲鑑,審慎經營。

二、中基協進一步強化自律管理

中基協作爲《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在私募頻頻爆雷的浪潮裏,更是走在監管的第一線,主動承擔起更多的自律管理職能,出臺一系列整治措施,清理私募亂象。其中,協會關於私募異常機構、異常經營、疑似失聯機構、限期自查、重大事項審覈五個方面的管理決定尤爲重要,值得各私募管理人重點關注。

1、異常機構

根據《關於加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在信披備份系統備份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等信息披露報告累計達兩次的,協會將其納入異常機構名單,並予以對外公示,計入管理人誠信檔案。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爲異常機構公示,在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基金產品備案,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截至2019年1月底,協會已將4040家未按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爲異常機構對外公示。

2、異常經營

根據《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代、高管、實控人或主要出資人如出現被立案調查、或被列爲嚴重失信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行政處罰、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或拒絕、阻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情形,可能影響私募管理人持續符合登記規定的,協會將列爲異常經營情形,要求私募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否則將註銷管理人登記,且註銷後不得重新登記。

截至目前,協會在2019年2月份註銷了上海滿全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內的20家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3月份註銷了47家機構管理人登記;5月份註銷了20家機管理人登記。

3、疑似失聯機構

根據《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如果協會通過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預留的電話無法取得聯繫,同時協會以電子郵件、短信形式通知機構在限定時間內未獲回覆的,協會將認定該機構爲疑似失聯(異常)機構,然後在協會網站發佈“失聯”公告。若公告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該機構仍未與協會聯繫,協會將列入失聯機構名單予以公示,滿三個月仍未主動聯繫協會並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協會將註銷其管理人登記。

截至目前爲止,協會已經對外公告27批失聯機構名單,共計703家機構;並對外公告註銷9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繫協會的失聯機構,共計286家機構。

4、限期自查

以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均是以各地證監局發文方式提出,尺度和標準並不統一。爲統一監管口徑、進一步加強私募機構合規自查,中基協以協會發文通知的形式抽查部分私募機構,要求被通知機構對照通知規定的內容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提交自查報告,否則,將轉入異常經營程序處理。對於私募機構來講,面對協會和本地證監局的雙重監管要求,合規運營成本進一步加大。

截止5月,中基協已發佈5次限期自查的通知,具體如下:

第一次(2018年9月20日)

中基協發佈《關於限期提交自查報告的通知》,涵蓋15項自查內容。針對性自查要求有: 私募基金年度審計情況、基金產品違約情況及退出措施、預計可能出現違約的產品情況和產品的信批情況等產品運營情況。

第二次(2018年10月26日)

中基協發佈《關於限期提交自查報告的通知》,涵蓋19項自查內容。較第一次自查內容而言,新增加了關聯關係情況說明方面的四項自查要求。

第三次(2019年1月23日)

中基協發佈《關於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涵蓋21項自查內容,13張專項自查表。再要求提交自查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管理人針對協會所列舉事項一一如實覈對,提交自查信息表。自查內容方面:更加強調管理人的存續運營情況、未來業務發展方向和安排、產品後續運作情況、是否有未備案產品、員工兼職情況。

第四次(2019年4月4日)

中基協發佈《關於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涵蓋22項自查內容,14張專項自查表。較第三次各增加一項,新增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之間的內部互投情況說明。

第五次(2019年5月21日)

中基協發佈《關於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涵蓋23項自查內容,15張專項自查表。較第四次各增加一項,針對普遍存在的私募超募現象,新增了基金產品備案後新增募集情況說明的自查要求,同時較前四次而言,大幅縮短了提交自查報告的準備時間,由30多日縮短到僅20日。

由此可見,中基協自查內容愈加全面完善,自查要求也逐漸常態化發展。各管理人應對前五次自查通知中所提及的問題予以充分重視。

5、重大事項變更審覈

此前實踐中,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審查較登記申請時的法律意見書而言寬鬆很多,一般只需針對變更事項,就事論事,分析說明。

但是自2018年5月起,協會方面開始嚴抓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不僅在法律意見書內容方面加大審覈力度,還擴張了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事項範圍。

2018年5月24日,協會公告《嚴正申明》,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協會將比照新申請機構登記要求和程序辦理,並相應覈查存續產品的合規性及信息披露情況;同年11月,有業界人士表示,部分私募機構變更風控負責人也被協會反饋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同年12月協會更新《私募管理人登記須知》,增加重大事項變更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規定“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2019年3月,中基協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督管理司達成信息共享合作協議,雙方將全面加強企業信息公示數據、失信數據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公示和不予登記機構等信息的共享合作。

結語

私募基金作爲證監會2019年風險防範重點領域之一,必將經歷比以往更加嚴格、更加嚴厲的合規化洗禮,稍有不慎,私募基金就可能從一般的違法違規涉足到刑事犯罪。從已有的私募爆雷案件看來,私募行業已然成爲非吸、詐騙等刑事犯罪的高發地,如何保有底線思維,做好刑事風險預防,顯得尤爲重要。

最後,援引中基協會長洪磊在5月25日“第五屆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峯會”上發言,私募基金行業最大的挑戰是缺乏成熟的市場化信用體系,市場化信用既包括准入時的股東信用,也包括行爲中的過程信用。完善的市場化信用體系,有賴於司法、行政與自律協調共進,形成刑事法律樹紅線、行政監管樹底線、行業自律樹高線的多層次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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