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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

考點七 財政投入類

1.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爲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爲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教育法53】

2.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義務教育法44】

3.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爲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投入機制。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普通高中實行以財政投入爲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爲輔的體制。、隨着財力增強,逐步提高高中階段教育財政投入水平。【[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年)——保障經費投】

考點八 案例分析類

1、學校應付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9)

物品、設施管理不當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1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學生、管理、不當

(一)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四)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五)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教師管理不當

(一)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l

(二)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三)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l1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2、學生或監護人應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0】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二)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考點九、權利義務類

1.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 兮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法7】

2.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的現象;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教師法8】

3.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教育法36]

4.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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