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上市公司A(下称公司A)筹划收购香港上市公司B(下称公司B)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A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公司A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共计获利13万余元。今天,这例首涉“港股通”的证券犯罪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款人民币1200万元,另一被告被罚人民币2亿多元。

(原标题:有判刑九年,有被罚2亿多!首例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今日审判)

还记得一则由桃色纠纷牵扯出的“老鼠仓”吗?一名自称阿里系员工的姑娘发微博手撕某券商保代桑某,曝光其利用职权进行内幕交易。

今天,这例首涉“港股通”的证券犯罪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款人民币1200万元,另一被告被罚人民币2亿多元。

利用内幕消息违规交易

最高获利1.2亿元

先来回溯下案件。

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上市公司A(下称公司A)筹划收购香港上市公司B(下称公司B)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A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公司A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共计获利13万余元。

桑某不仅自己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违规交易,还把内幕信息泄露给了身边的人,其中包括自己的大学同学。2017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将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

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A股票27.74万股,后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147万余元,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公司B股票共计6.55万股,后于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404万余元,获利139万余元。至此,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被告人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陈某。5月15日至7月7日间,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公司B股票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3.41亿余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

作为报酬,同年7月,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并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涉案者拒不认错

法院依法判决

而案件的曝光,最早是因为一起“桃色纠纷”。

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8月,一位自称是阿里系员工的女子,在网络爆料称桑某与多名女性存在暧昧关系,并且提到,“他(桑某)最近的这点钱,都是他在瑞银做东方国际海运项目的LS仓弄来的500万,在这之前他没房没车,只有200多万现金在炒股票。”

她还晒出截图显示,桑某曾透露自己手上有800万元存款。在网络舆论沸腾后不久的2017年8月31日,桑某即被刑事拘留,并于当年9月30日被逮捕。

据公开资料可查,桑某系某证券前投行副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显示,桑某为硕士研究生学历,于2017年11月18日从某证券离职。

上海一中院表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桑某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且无退赃;陈某逃避侦查,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且无退赃,均应依法予以严惩。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次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桑某、陈某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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