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煉油污染環境獲刑還要賠償

山東莒南: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

山東一11人團伙非法煉油污染環境獲刑並承擔修復義務

正義網訊(記者匡雪 通訊員劉靜 李元霞)近日,由山東省莒南縣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獲得支持,王某等11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三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並被責令承擔危險廢棄物處置和環境修復義務,承擔相應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

2017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某夥同朱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莒南縣相溝鎮一院內建設煉油廠,並僱用工人非法煉油牟利。經查,截至2018年3月,王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利用400餘噸廢油土、廢油沙煉油,提煉出48.5噸油對外銷售牟利,煉油後剩餘殘渣340餘噸,未處置廢油土27.72噸、廢油沙20.89噸。莒南縣環保局檢測認定,該廢油土、廢油沙屬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廢物。之後縣環保局委託專業公司對王某等人非法煉油行爲造成的環境損失及治理費用進行評估,修復費用爲23.6萬元,危險廢棄物處置費用爲215萬元。

2018年4月12日,莒南縣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向該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王某等人。該院在篩查民行案件線索中發現,王某等11人的污染行爲嚴重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且案發後被污染土壤並未得到修復,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損狀態。

同年11月13日,該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王某等11人及時處置煉油現場的殘渣、廢油土、廢油沙,若逾期未處置,承擔處置費用215萬元;修復煉油現場受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並消除危險,若逾期不恢復,承擔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3.6萬元;承擔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用4.9萬元。

莒南縣法院經開庭審理,以污染環境罪對王某等11人作出上述判決。目前,王某等11人已繳納環境修復費及鑑定評估費,危險廢物正在處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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