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校園貸,傷不起

校園貸

一、法律法規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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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

二、案例:

原、被告系同學,被告於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間,被告借用原告的姓名、身份證、學生證等證件以原告的名義向諾諾鎊客、優分期等6家校園貸網上貸款平臺貸款以及在優分期分期購買蘋果6S手機一部。

被告借用原告的身份證從校園貸網上貸款平臺貸款及購物是因被告此前多次做網絡平臺貸款未及時償還,被網上貸款平臺公佈爲網絡平臺貸款的“黑名單”,被告用自己的身份已經不能從校園貸網上貸款平臺貸款,而被告稱急需用錢,請求原告幫助,原告出於幫助同學的善意而同意的。

被告使用原告的身份信息貸款及購買手機,貸款到達原告賬戶上後,由被告轉賬支取,所購買的手機由被告簽收。

由於網上貸款平臺信息都是使用原告信息,在被告已經償還一部分分期,無力按時償還網絡貸款平臺剩餘分期本息及罰金,並且由於嚴重逾期致使原告被各貸款平臺追賬,不得不向父母借錢先把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還上。

截止2016年7月8日,諾諾鎊客名校貸已經由原告借父母25561.67元提前還清,其他5個網絡貸款平臺剩餘貸款及購物分期本息罰金爲20847.2元,共計46408.87元。

後被告李佳麗分文未付,爲此,原告任逸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任逸提交的2016年4月23日、2016年5月17日的借條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所有的證據可以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法院認爲,被告李佳麗借原告任逸款,有其出具的借條爲據,原告任逸要求被告李佳麗償還25561元,於法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任逸要求被告李佳麗支付從借款日起至還款日期之日止按年利率24%利息,因雙方約定於2016年6月30日還清借款,但對利息沒有並未約定,故應從2016年7月1日起至限定被告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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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

三、律師觀點:

現如今,校園及各類貸款平臺魚龍混雜,大學生一定要根據個人經濟負擔能力及各類平臺的資信情況審慎使用,防範不合規平臺給自身帶來的傷害和損失。另外,大學生朋友們一定要維護自身信用,不要將個人姓名、身份證、學生證借他人使用,以免產生法律糾紛,列入徵信系統“黑名單”,對今後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最後要提醒的是,法律保護市場正常交易行爲,任何書面簽字等都要謹慎,以免產生法律責任,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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