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小康網訊 6月21日綜合報道 據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表(鞍銀保監罰決〔2019〕3號)顯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因不規範代理保險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六條第五項,鞍山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小康網訊 6月21日綜合報道 據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表(鞍銀保監罰決〔2019〕3號)顯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因不規範代理保險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六條第五項,鞍山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處罰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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