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软暴力”应纳入监管范筹

文|朱忠保

40万年薪的老公数落妻子一个多小时,当用法律制止“家庭软暴力”

今年33岁的江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现在张家港一家德资企业工作,年薪高达四十多万元,这应该算是一个小康之家了。他们一家三口本应是过着和谐美满的幸福生活,可是妻子却十分的委屈,平时老是受着“窝囊气”。

据2月12日的《扬子晚报》报道称,妻子于某告诉民警说:“丈夫就是认为自己学历高,收入多,有着大男子主义思想,生活中只要不如意的地方,就会对自己发脾气。”今年正月初三,在中午酒桌上,妻子于某因没有及时端茶倒水,江某指责妻子懒散,在回家途中,江某一边开车一边数落妻子的不是,前后批评了一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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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足委屈的妻子这几年一直过着这种“软暴力”生活,即使报警,却因为难于举证,施暴者难以受到惩处,而导致其气焰更加嚣张。

家庭软暴力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情感施暴。表现为态度冷漠、奚落,让对方感受到无言的伤害与折磨,不与之交谈,家庭环境紧张得令人窒息。

2、性施暴。以各种借口故意推脱其正常的性生活,目的是通过性手段达到折磨对方的效果,让其处于无性生活的痛苦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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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施暴。常常没事找事,干扰对方的正常工作生活,或者经常用谩骂、蔑视、讽刺、挖苦、泄露对方隐私、控制经济来源等手段,令对方精神受到摧残。

4、责任施暴。故意放弃是家庭责任,不做家务、不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配偶有困难或生病常常置之不理,不尽照顾的义务。经常有家不归,忽视家庭成员中对方的感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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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多是指动手殴打,甚至致人身体受伤,这样的伤害往往是看得见的,因此在报警后,警察也会受理案件。但大量案例表明,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从事反家暴一线服务的人员普遍对家暴的规律特征与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够了解,法律认定家暴事实的比例低,受害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的潜力远未充分发挥,特别是“家庭软暴力”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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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点,也存在司法、执法的理念和实操技能处理跟不上的困境。”通过频繁跟受害人沟通,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发现很多家暴案件本身都伴有性暴力情节,但是《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明显范围过窄,比如语言威胁,就没有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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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孝权指出,在美国,家暴都是犯罪,“死亡威胁”更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人身威胁,是要被重点监控的,施暴人有可能面临威胁罪的刑事指控,很可能就被当场羁押。但我国的《反家暴法》对这种情况没有做出规定,我们信奉的法律原则是惩罚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他的言语。

那些在施暴人身边忍辱负重的女性,当她们终于打破精神枷锁,试图对外发声和求助,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不足是更加坚硬的壁垒。

比如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女方提出离婚的,往往会遭遇到法院的“劝和”,在受害者极不情愿的情况下,法院还强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家庭暴力在此期间继续发生。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就是对社会暴力的放纵。只有将“家庭软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内,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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