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地處祖國西南邊疆,毗鄰境外毒源地,是全國禁毒前沿陣地,毒品犯罪形勢嚴峻複雜,毒品犯罪案件長期居於高位。全省三級法院始終堅定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信心和決心,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在第三十二個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6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全省法院對47起毒品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雲南高院組織集中宣判47起毒品犯罪案件

據云南高院黨組副書記李雪松副院長介紹,2018年我省三級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7556件,同比增長5.87%;審結7226件,同比增長6.73%;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6920人,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58.55%,同比下降3.71%;2019年1至5月,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818件,審結2190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133人。從以上數據看,雲南毒品犯罪形勢仍十分嚴峻,毒品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這次集中宣判活動,有力地打擊了毒品犯罪活動,震懾了潛在的不法分子,教育廣大羣衆認清毒品的危害,自覺抑制毒品侵蝕,遠離毒品犯罪。

近年來,雲南高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始終堅持最高的標準和最嚴的要求,確保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重;始終突出重點,實現依法精準有效打擊,繼續嚴懲走私、製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嚴厲打擊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繼續加大對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懲處力度。始終準確適用刑罰,進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毒品犯罪特點的裁判標準、尺度,實現“個案量刑平衡,類案量刑均衡”;始終堅持對禁毒鬥爭進行廣泛的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公開宣判、公開開庭、庭審直播、公佈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搞好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禁毒鬥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以“看得見”、“摸得着”的實際成效,增強人民羣衆對禁毒鬥爭和法院工作的認可度和滿意度,展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成效,展示黨和政府厲行禁毒的堅定決心。

下一步,雲南高院將繼續深入推進第四輪禁毒人民戰爭,堅決遏制毒品問題發展蔓延;不斷創新方法手段,抓住毒品犯罪審判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進一步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水平;建立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專業化隊伍,將一批優秀的辦案骨幹向禁毒鬥爭一線集結;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堅持多措並舉、部門協同、社會共治,保持對毒品的“零容忍”;堅持貫徹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依法精準打擊毒品犯罪,堅定不移地打贏禁毒人民戰爭。

雲南高院還發布10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周潤龍、朱兵畢販賣、運輸毒品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案,二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87244克,海洛因1382克,非法運輸軍用自動步槍1支、軍用手槍2枝、槍彈110發。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分別判處周潤龍、朱兵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高院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周潤龍、朱兵畢的死刑判決。

雲南法院涉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潤龍、朱兵畢販賣、運輸毒品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一案

周潤龍,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

朱兵畢,男, 1972年4月20日出生。1997年6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告人周潤龍、朱兵畢商定分別出資共同到中緬邊境購買毒品,後周潤龍、朱兵畢邀約多人一同前往。2012年12月7日,周潤龍、朱兵畢等人駕車從雲南省昆明市前往臨滄市的中緬邊境。次日凌晨,周潤龍、朱兵畢等人在購得毒品後駕車返回昆明市。當日10時許,周潤龍、朱兵畢等人途經雲南省雙江縣沙河鄉中寨公路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周潤龍乘坐的車牌號爲雲AQA867的豐田牌越野車的後備箱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87244克,海洛因1382克及八一式自動步槍1支、軍用手槍2枝、槍彈110發,在該車的眼鏡盒處查獲周潤龍放置的甲基苯丙胺片劑1.2克。後公安人員又在周潤龍租住的昆明市春城鄰里小區房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98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分別判處周潤龍、朱兵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周潤龍、朱兵畢的死刑判決。

案例二:木爾喫黑、公丈爾吉運輸毒品一案

木爾喫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2008年11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公丈爾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

2016年8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木爾喫黑與同案被告人公丈爾吉攜帶毒品海洛因租乘車牌爲雲SF4357的出租車從雲南省永德縣前往雲南省南澗縣,當車輛途經永德縣永康鎮羊勐線端德大橋橋頭路段時,遇民警公開查緝,公丈爾吉趁民警檢查之機逃跑,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木爾喫黑、公丈爾吉攜帶的一個灰色雙肩包內查獲用黃色膠帶包裹的海洛因20塊,淨重7018.5克。

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木爾喫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公丈爾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覈准對公丈爾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並將木爾喫黑的死刑判決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木爾喫黑的死刑判決。

案例三:唐志傑販賣、運輸毒品一案

唐志傑,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人唐志傑與他人共同出資160餘萬元,共謀從雲南省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後運至湖南省販賣。2014年7月初,唐志傑指使他人從湖南省前往雲南省勐海縣勐混鎮購買毒品並運至湖南省永州市販賣。2014年9月初,唐志傑安排他人在雲南省景洪市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爲雲KH5918的江鈴牌輕型貨車用於運送甲基苯丙胺片劑。同月中旬,唐志傑等人共同出資258萬元,並於同年10月1日到景洪購買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次日9時許,在其安排的人員駕車返回湖南省途中,民警從車輛後排座及後備箱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41800克。同日17時20分,公安人員在永州市冷水灘區金水灣商業城1320號房間內將唐志傑抓獲,當場從其所住房間內查獲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劑。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唐志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唐志傑的死刑判決。

案例四:朱龍翠運輸毒品一案

朱龍翠,女,1978年2月2日出生。

2015年5月26日晚,朱龍翠與同案陳某聰在雲南省昆明市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交由同案杜某兵、朱某順運往四川省。次日凌晨1時許,杜某兵、朱某順駕駛車牌號爲雲AC778W的別克牌轎車行至崑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嚴家山加油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該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20355克。

2015年6月1日,朱龍翠、同案陳某聰邀約同案寧某華共同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並指使寧某華租車。三人在雲南省昆明市與攜帶甲基苯丙胺片劑的同案陳某邦會合後,朱龍翠指使陳某聰駕駛車牌號爲雲AX789Q的豐田牌越野車在前探路,寧某華駕駛車牌號爲雲AT1F07的奔馳牌轎車與朱龍翠、陳某邦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尾隨其後,欲前往四川省。當日18時許,公安人員在崑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小哨服務區將四人抓獲,當場從奔馳牌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6197.4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朱龍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朱龍翠的死刑判決。

案例五:楊學志運輸毒品一案

楊學志,男, 1971年8月24日出生。

2016年9月8日,楊學志攜帶毒品海洛因駕駛車牌號爲雲MQ9815的東風越野車途經雲南省永德縣、鳳慶縣、雲縣、祥雲縣等地行駛至大理市。次日14時許,公安人員們在大理市感通寺中國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抓獲楊學志,當場從東風越野車後備箱放置備胎處查獲海洛因32塊,淨重11454.6克。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楊學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楊學志的死刑判決。

案例六:趙德華運輸毒品一案

趙德華,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

2017年8月18日,雲南省墨江縣公安局警務站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線K262+300M處開展公開查緝,當日20時45分,在對由普洱市方向駛來的由被告人趙德華獨自駕駛的湘E118N2號皮卡車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車有改裝過的痕跡,後民警帶着趙德華將湘E118N2號皮卡車開至墨江縣鷹祥修理廠進行檢查。2017年8月19日0時15分許,民警在由墨江縣鷹祥修理廠修理工切割開的湘E118N2號皮卡車貨箱底部夾層內發現毒品,隨後民警按照被告人趙德華的供述,將該車貨箱底部的四顆螺栓拆開後將貨箱抬起,從湘E118N2號皮卡車貨箱底部夾層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17包,共計淨重66200克;查獲毒品海洛因32塊,共計淨重11250克。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趙德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趙德華的死刑判決。

案例七:王高峯、王迪走私、運輸毒品一案

王高峯,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

王迪,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人王高峯和被告人王迪分別受人指使各自攜帶毒品從緬甸老街走私、運輸前往中國大理。2018年7 月13日,二人攜帶毒品從緬甸走私入境至臨滄市鎮康縣南傘鎮。同月14日,二人攜帶毒品乘坐車牌號爲雲SQ5899汽車從南傘前往大理祥雲,17時許,當車輛行至臨滄市雲縣三江半島小區旁公路邊時被偵查人員現場查獲,當場從王高峯攜帶的密碼箱夾層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淨重1985克, 從王迪攜帶的編織袋內查獲毒品海洛因134顆,淨重1387克。

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王高峯、王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例八:林道鍾、梁磊磊運輸毒品一案

林道鍾,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

梁磊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林道鍾、梁磊磊明知是毒品仍共同藏帶海洛因,持當日昆明南至鄠邑的G2854次旅客列車車票從昆明南火車站進站乘車。當日10時30分,民警在該站3B檢票口抓獲梁磊磊,並通過X光透視檢查,從其體內查獲海洛因336.94克。梁磊磊被抓獲後交代其還有體內藏毒的同行人,並交代了該人的體貌特徵。民警根據梁磊磊的交代,於同日10時50分,在該站候車室1A檢票口抓獲了其同行人林道鍾,經檢查,從梁磊磊體內和其隨身攜帶的一黑色雙肩包內查獲海洛因344.15克。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林道鐘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梁磊磊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例九:馬慶菊、張承行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馬慶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張承行,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馬慶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張承行多次以冰毒片劑每顆25元至30元不等的價格或以每袋冰毒晶體100元的價格,先後在建水縣臨安鎮酸角樹車站附近、紅井街附近、建水縣第五小學附近等地多次販賣毒品給多人。其中,馬慶菊分別向馬某、蘇某偉、李某兵、譚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9.84克、1.44克、3.42克。張承行共計給向蘇某偉、任某友、楊某忠共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

2018年6月10日17時許,馬慶菊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建水縣臨安鎮紅井街欲與蘇某偉交易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從其身上右褲包內查獲30顆紅色片劑狀毒品可疑物。後民警在馬慶菊租住房屋內的牀頭櫃、簡易衣櫃等處查獲紅色片劑狀毒品可疑物2770顆,查獲用塑料自封袋包裹的透明晶體可疑物18袋。經稱量和鑑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淨重274.06克,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張承行多次容留蘇某偉、任某友、楊某忠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慶菊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張承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5千元。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例十:楊開免販賣毒品一案

楊開免,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

2019年1月,被告人楊開免(吸毒人員)爲牟取非法利益,先後4次向3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8粒,收取毒資1100元,經偵查實驗,28粒甲基苯丙胺片劑約爲2.611克。其中,以2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王某3粒“WY”型號甲基苯丙胺片劑;以4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李某一9粒“881”型號甲基苯丙胺片劑;以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楊某16粒“WY”型號甲基苯丙胺片劑。

施甸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開免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同時沒收作爲犯罪工具使用的OPPO牌手機一部,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目前,該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文/萬子姣 圖/楊瞾)

編輯:王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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