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文化与冤枉心境一二话

空白

我国自古并不缺乏对冤狱的足够关注,唐狄怀英坐堂断案时就曾以高度的防冤意识创下了连断积压万案未有一错的记录,要知道以当时的侦破手段,创造这样的记录难于上青天。北宋包文拯在其执掌开封府间也在防冤纠错的问题上颇有建树。到了南宋,法医学鼻祖宋惠父更是著《洗冤集录》,以颇具科学依据的法医学手段对刑狱防冤纠错,以一种唯证据观的立场对刑事案件纠偏纠错。可惜的是,这种传统并没有很好地深入民众的思维,以带动整个古代法制环境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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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古民众而言,面临冤枉问题时——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蒙冤,在伸冤辨冤过程中的思维和解决途径当中,重视证据的意识和方式始终占不到主流,这反过来又重新深刻地塑造了民众对冤枉的心态,不止于刑狱,也塑造了日常生活中面临冤枉时的点点滴滴。

本来,按照重证据的游戏规则,只要不存在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那么即便再大嫌疑,也不能够认定,按照应然状态来说,不管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办案者、社会舆论,都应该一致认为此事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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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曾有趣味一例,便是律师与当事人在庭后共进午餐,律师问当事人:“说句心里话,你到底有没有干过这事?”当事人坦然回答:“先生,刚刚在庭上听了你给我所做的辩护,我坚信自己没有干过此事。”

……

辛普森案过去这么多年了,仅仅因为证据瑕疵的问题,导致最终无法定案。辛普森无论何种场合都坚信认为自己没罪。当然,讲这些并非真的就认为这货没干过杀妻的勾当,而是从一个极端的角度管窥西方民众在面临“冤枉”时的心境:只要证据不行,那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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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中华法系,古代民众相对来说便没有如此轻松的心境了(当然,用西方的今天来对比我们的古代并不显得多么合理,黑暗的中世纪里面,法治也更加一塌糊涂)。

由于重证据的意识并没有真正植入广大民众心坎里,于是大至刑狱,小至琐事,一旦有冤,则变得复杂起来。本来,明明此事与当事人无干,但一旦某个敏感点触发了办案者或舆论的“内心确认”,则证据再薄弱也难以建立起心理上的排除机制(当然,也仅限于心理。在案件或事件的处理上,我国历代以来还是遵循了当时的证据规则,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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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心理机制不仅在古代大行其道,其实到了法制如此发达的今天,也并不是完全不会出现。不是偶听有个别司法者说最终没有把案子定下来,还是得放人,但自己内心确信就是这个人干的么?既然证据都没办法显示是这个人干的,既然你都不得不放了他,那你凭什么就能内心确信是他干的?这便是证据意识并没有真正植根到我们的法文化土壤里面去,没有植根到我们的心里面去。心里面的证实规则与那个历史时代的证据规则事实上并行为两套不同的系统,一直泾渭分明地共存着,使司法认定和实质上的内心确信往往相悖。这也是东西方法文化差别的一个小侧面。这是从执法者的视角去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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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当事人的角度,“三人成虎”的情况也并不鲜见。一桩蒙冤之狱如若被反复炒作,很可能在证据规则之外就被先行定案,最终连当事人自己在心理上都难以抵抗,或出于成本计算、或出于名声考虑,有可能他的伸冤之路就被自己堵住了、终结了,真正有信念坚守到最后的其实也并不多见。这与前面所述的听完辩护人为自己所作的辩护之后竟认为自己没干过此事的那位当事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然,这里面也有个体的差异,并非完全是不同的法文化造成的心理熏陶,但此中应有一定程度的规律性。正视这些细小的法文化差别,可以使我们在改良自己社会的司法问题上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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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然哥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9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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