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韋氏叔父探知訊息,糾集一些在滬經商的同籍鄉紳,在楊、韋大婚之日,向上海縣衙報案,稱楊月樓拐騙婦女。而韋母、韋氏、楊月樓共商“延媒妁以求婚”,正是希望以媒約、婚書、聘禮彌補身份的不足,將命運寄託於以契約和權利義務爲核心的同一行爲規範。

法史文鑑:“美猴王案”與近代中國轉型1873年“楊月樓案”

楊月樓武生扮相

□ 陳靈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與歷史研究所主任)

清末民國是京劇的黃金時代,湧現了“前三鼎甲”“後三鼎甲”“四大名旦”等名角和程長庚、譚鑫培、楊小樓、梅蘭芳等里程碑式人物。楊小樓之父楊月樓(1844-1889)是當時極負盛名的武生,因擅演猴戲而有“猴王”美譽。1873年,他不幸捲入奇案,慘遭刑訊流放。該案可以說是近代中國社會轉型的一個縮影。

名伶的婚姻

同治十一年(1872),楊月樓在上海租界“金桂園”演戲。他扮相英俊瀟灑,唱腔優美悠揚,一時紅透半邊天。滬上男女爲其亭亭玉立、藝兼文武而傾倒。廣東香山茶商之女韋氏,年方十七,隨母連看三天,對楊心生愛慕,回家修書,細述情愫,表達了要與之相見並訂立婚約的意願。楊月樓一時喫不準韋氏真意,不敢赴約。韋氏因思成病,韋母憐惜,順遂女意,遣人告知楊月樓,令延媒妁求婚。韋氏的情真意切感動了楊月樓,他遂倩媒妁具婚書,行聘禮訂親,開始準備婚事。

此時,韋氏之父在外經商,事爲韋氏叔父所知,勃然大怒。他以楊月樓爲歌伶爲由,堅執“良賤不得爲婚”之禮法予以阻攔。韋母密商楊月樓,準備按滬上民間舊俗,以搶親的形式結婚,將生米做成熟飯。韋氏叔父探知訊息,糾集一些在滬經商的同籍鄉紳,在楊、韋大婚之日,向上海縣衙報案,稱楊月樓拐騙婦女。縣差與巡捕齊齊出動,在婚禮現場抓走楊月樓和韋氏。兩人身着告天祭祖的紅衣被押走,一時觀者如堵,轟動全城。

良賤不婚與明媒正娶

上海知縣葉廷眷恰好是香山人,對楊月樓當堂施以嚴刑,逼其承認拐騙。楊雖是武生,卻受不住敲打脛骨百五的酷刑,被迫招認。倒是韋氏堅貞不屈,毫不反悔,稱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決無異志,當堂被掌嘴二百。其後,楊月樓又被押往蘇州、華亭等地審訊,屢次翻供,又在嚴刑之下被迫承認拐騙。最終韋氏被送往善堂後,強制擇配重新嫁人,楊月樓被判流放。

本案的關鍵,在於觸犯了“良賤不得爲婚”的禮法。此前,浙江一名鹽商之女,也愛上一名歌伶,遭到家族阻擾,以致纏綿病榻。其母懇求族長批准,卻得到“家素清白,安能作此醜事”的強硬答覆,其後不得不佯稱該女已死,棄家隱姓,永不歸宗,近乎走上絕路。韋家本也是微賤的商戶,通過捐納得一虛銜,好不容易站穩腳跟。剛剛擺脫身份歧視,難以接受嫁娶賤民,也非完全無理。

楊月樓雖然大紅大紫,收入頗豐,畢竟屬於至微極賤的伶人。正由於此,他接到韋氏信件時,纔會猶疑不決。之後遂倩媒妁具婚書,行聘禮訂親,依舊俗搶親,做足場面。無奈這些做法在固守禮教的衛道士們看來,恰是“詭立婚書,強婚良戶”,“既拐其人,復騙其財”,“罪當千刀萬剮”。韋氏申辯非遭拐騙,而是主動求婚,反被認爲“不守閨閣之教”。她越堅貞地爲楊申辯,越被視爲受了蠱惑,神迷心喪,反而給楊再加一條“誘人閨閫”的罪狀。

清末社會轉型

沒人料到,最後將楊月樓救出苦海的,竟是清末保守腐朽勢力的總代表慈禧。她是資深京劇迷,一日看戲發現不見楊月樓,向李蓮英詢問,稱要看楊的猴戲。李蓮英連忙通過原江蘇巡撫丁日昌疏通,把“楊月樓案”按錯案平反。因保守腐朽而生之冤案,竟又因保守腐朽而獲轉機,可謂離奇,傳遞出許多近代社會轉型的信息。

首先,女性自由度不斷提升。傳統中國婦女禁錮於家庭,極少涉足公共領域。清末性別禁忌漸趨寬鬆,婦女出入娛樂場所,在戲館看戲,不再是新鮮事。衛道士們要求頒佈嚴禁婦女入館看戲的告示,反而遭到大多數人的嘲笑。

其次,法律事件的影響急劇擴大,公衆輿論影響力提升。此案登載於英國《泰晤士報》,許多外國人據此評論中國官吏“毫無哀矜勿喜之心”。《申報》爲此呼籲,“楊月樓案”已“在中國十八省傳揚已遍”,“幾天下士人無一人不知悉也”,已成爲國家尊嚴所繫。

第三,契約成爲維護權利的重要手段。衛道士們拼死維護的禮教,是以“服從”爲核心的差別性行爲規範。而韋母、韋氏、楊月樓共商“延媒妁以求婚”,正是希望以媒約、婚書、聘禮彌補身份的不足,將命運寄託於以契約和權利義務爲核心的同一行爲規範。

最後,等級身份制瀕臨瓦解。當時許多人對韋、楊表示同情,或以孟子“食色性也”爲據,倡言楊、韋“發乎情而止於禮”,符合常情,應予表彰,應斥責的恰是衛道士們的竊玉偷香。韋氏“不顧寒苦微賤,願同生死”的抗辯,更是得到時流的讚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