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莫開偉

最近,工行湖北分行多個二級分行案件迭出,深陷泥潭。一些案件持續暴露之後,出現了大額不良貸款,讓處置陷入僵局。其中工行湖北省十堰分行近年來連續向一些關聯企業集團或“系”提供違規融資,其中向陳智軍關聯企業違規放貸,涉及15戶關聯企業,逾6億元,已經全部形成不良貸款。

工商銀行作爲國內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在今年上半年財報披露後剛剛業績呈企穩回升之勢,下轄的分行卻發生這樣的案件,實在令人遺憾。那麼,工行十堰分行6億多元的違規放貸案因何發生?而發生之後卻又爲何長期得不到有效處置?尤其相關人員因違規放貸的業績而一路升遷?這到底是因爲什麼,這些問題的確耐人尋味。

一家經營信貸業務的銀行有不良貸款並不可怕,因爲形成不良貸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如果是客觀經濟形勢趨冷,抑或企業遭遇到重大變故或天災人禍,且貸款是嚴格按照制度要求經過認真審覈,即便形成了不良貸款,則另當別論;而如果是違反相關信貸制度或規定,或者其中存在暗地利益輸送而放棄信貸原則,則在這種情形下出現的不良貸款應嚴厲追究責任,才能形成有效的監管震懾力。

而今天工行十堰分行的6億多億不良貸款,其形成原因客觀上看是陳智軍及其關聯企業經營出現了問題,導致資金鍊斷鏈,喪失了還款能力;主觀上是十堰分行在相關業務操作中嚴重違規,比如違規辦理虛假貿易融資業務、違規發放貿易融資承接其他貸款、未落實保證金及抵質押前提條件放款、提前釋放質押存單、違規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務等。在這樣一種貸款發放與審覈情形下形成6億多元不良貸款,則更應引起工行高層和監管部門的認真反思了。

經過筆者認真梳理,工行十堰分行6億多元不良貸款主要由三方面原因誘發:

首先,嚴重管理失職或監督不到位造成。陳智軍融資管理混亂長達六年之久,作爲其主管部門的湖北省分行爲何都不能發現蛛絲馬跡,這明顯存在監管的缺失。同時,工行十堰分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沒有盡到內部審覈責任,也應承擔監管失職之責。尤其,違規放貸問題暴露之後還打算在內部賬務上進行源頭“抹平”,這明顯屬於明目張膽掩蓋不良貸款真實性的違規行爲,更不利於有效處置不良貸款。顯然,如果內部審覈部門監督到位,儘早將問題向上級行反映,上級行及時將原因搞清楚並予以制止,則絕對不會出現今天如此之大的貸款損失。

其次,信貸內控制度不落實或流於形式導致。工行十堰分行近幾年向陳智軍“系”企業辦理的貸款都是以違規辦理的虛假貿易背景的融資業務。主要表現在未對陳智軍關聯企業單戶融資餘額進行控制,致使陳智軍“系”貸款餘額從2014年的19600萬元逐年遞增到2016年的40536萬元。而且工行十堰分行未與陳智軍關聯核心企業簽訂供應鏈合作協議、也未取得企業書面推薦,就審批發放貸款。同時對企業的應收賬款也未進行現場覈實,僅憑企業上報的數據作爲依據,信貸管理過於輕率;還有未落實保證金及抵質押前提條件放款,如對陳智軍系4戶、11600萬元的貿易融資未落實審批書中要求的辦好保證金和房地產抵押後放款的前提條件,在經辦行行長承諾後就予以放款,最終保證金及抵押物全部懸空。

最爲嚴重的是在沒有任何貸款回籠的情況下繼續發放貸款,致使陳智軍關聯企業供應鏈融資業務逐年增加貸款,最終使貸款餘額累積到65450萬元。此外,提前釋放質押存單,如陳智軍系6戶、10筆合計13900萬元貸款所辦理的4130萬元存單質押,在貸款到期前已經釋放,存單釋放後資金流向不明,最終導致供應鏈融資40536萬元全部損失;違規辦理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業務,2014年3月,十堰分行向三豐商業提供的2億元固定資產支持融資,將未投入正常運營的經營性物業資產在未來經營中擬產生的現金流作爲第一還款來源。

另有資料顯示,從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十堰分行向陳智軍關聯企業辦理供應鏈保理業務,貸款金額從1200萬元逐年遞到16800萬元。除奧明工貿一戶企業,其餘企業均是空殼公司,沒有經營活動,十堰分行監督管理缺失,違反了工行多項業務管理規定。所有這些現象足以表明十堰分行信貸管理混亂現象已到令人觸目驚心之程度了。

其三,企業貸款風險暴露後意欲掩蓋的理念誘發。工行十堰分行對陳智軍關聯企業發放貸款存在的風險也不是沒有發覺,但發現問題之後迫於各種原因或壓力,沒有對風險予以披露和制止,不僅沒有采取及時止損的措施,反而欲蓋彌彰,將風險深深隱藏。如2016年5月,十堰分行發現陳智軍“系”融資風險暴露後,曾要求對陳智軍、莊春梅夫婦名下個人房產及商用房產增設抵押,但抵押並未落實。此外,在陳智軍“系”融資風險暴露後,十堰分行繼續向部分企業發放小企業貸款,用於償還之前的貸款,稱之爲“爲了緩釋風險”,而這些小企業貸款,最終也未能按期償還,以至信貸風險像滾雪球越滾越大。

工行十堰分行違規放貸案已然發生,損失已然形成,但除了留給我們心靈的哀痛之外,更應該引起相關管理或監管部門的認真思考,努力從中汲取應有的教訓:

其一,整治金融市場亂象不能僅着眼於內部表象,也應注意銀行內部信貸風險的管控,如果內部風險沒有控制好,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難言順利和取得最終的勝利。因爲銀行經營外部的種種亂象雖然有各種複雜的社會因素,但如果銀行內部堅定嚴格信貸經營管理理念,嚴於律已,則不會形成社會投機分子可鑽的任何漏洞,所以遏制金融市場亂象絕不能忽視對銀行內部經營管理風險的監督。如果十堰工行能嚴格按照信貸管理要求,就不可能存在陳智軍及其關聯企業騙貸及虛假貿易融資的金融亂象了。

其二,銀行業文化建設不可缺失,企業文化建設對企業經營理念及風險防範意識將產生重要影響。如果銀行業過於追求經營業績而忽視風險,或者只顧本位主義的榮譽而故意掩蓋風險,就是嚴重的誠信缺失,這樣也會導致銀行經營不守信意識,向上級行或監管部門傳遞出虛假信號,從而影響相關部門對金融風險的正確判斷。

工行十堰分行就是因爲金融文化建設存在問題,才導致爲着追求企業或某個人的政治榮譽而放棄信貸管理原則,更致使風險暴露後故意掩蓋風險的“醜態”。因而,針對這些問題,銀行業應掀起一股企業文化建設高潮,弘揚銀行誠信文化建設精神,從合規文化、制度、流程、系統硬控等多方面入手,做到“兩手抓兩手都用硬 ”,採取針對性措施消除風險隱患,確保相關業務風險可控。

其三,加大不良貸款轉讓真實性審覈,不能讓不良貸款轉讓成爲掩蓋違規放貸的“避風港”。銀行在批量轉讓不良貸款時,上級行和當地銀行監管部門應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原因進行甄別,對由於違規放貸形成的不良貸款應單獨造冊登記備案,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之責,不能因爲批量轉讓而一了百了,這更會助長銀行信貸管理亂象。比如2017年8月,湖北分行啓動陳智軍“系”不良貸款批量轉讓工作,陳智軍“系”不良貸款及十堰分行2戶其他企業不良貸款被打包成資產包SY005。

2017年9月30日,該資產包以1.95億元價格完成批量轉讓,共計損失4.62億元,其中陳智軍“系”損失4.19億元。如此的打包處理而不追究個人責任,何以告慰工行員工、何以震懾銀行信貸中的違法亂紀行爲?

其四,對信貸違法行爲應嚴懲不貸,以提高違規放貸成本,提高信貸監管的威懾力。目前很多銀行機構在對違規放貸的處罰中往往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強調客觀因素變化、放貸是爲了銀行等等,在處罰上網開一面,以至相關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懲處,使銀行機構違規放貸者前仆後繼。具體到工行十堰分行這個問題表現得更加明顯,對違規放貸負有主要責任的人不僅沒有受到處處,反而職務一路升遷,更令人難以理解。

而且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是不痛不癢,無法起到震懾作用。比如據十堰當地監管部門披露:工行十堰分行因“貸前調查不盡職、違規發放無真實貿易背景保理融資”被罰25萬元;信貸調查複覈人李某被罰款4000元;信貸調查人馬某被罰款4000元;信貸調查人浦某某被罰款2000元;信貸調查負責人任某某波取消高管任職資格5年、警告、罰款4000元。這樣的處罰其實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一些違規放貸者的有恃無恐心裏。

其五,銀行機構在選人用人上應進一步加強德才兼備等綜合因素的考覈力度,讓上級機構和多個部門全面評價一個人,克服用人失察和內部審覈流於形式的傾向。工行十堰分行違規放貸案告訴我們用人不能單獨看表面的業績,更要看業績背後的一個人的思想道德素質,更不能被表面虛假的業績而矇住正確審視的眼睛,考察一個人不要僅拿“望遠鏡”,更要用“顯微鏡”,這樣才能消除用人失察的弊端。

同時,內部審覈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銀行高管在信貸管理、財務管理、思想品德方面做客觀評價,不能單憑單位的所謂業績就做出某人工作能力強、值得提拔等結論。據資料顯示,邱某某曾是工十堰分行的行長,於2014年左右被調至工行湖北省黃岡分行,目前是湖北省分行副行長兼武漢分行行長。

據媒體2014後採訪他時的溢美之詞可謂讓他出盡了風頭:自2010年4月擔任十堰分行行長以來,他將十堰分行由一個困難的山區分行帶向了嶄新未來:管理持續深化,實現連續十一年零案件;各項業務跨越發展,人均員工收入增長65%,行長經營績效綜合考評比三年前提高7個位次,內外部形象不斷提升,十堰分行連續三年被十堰市委市政府授予“十堰市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突出貢獻金融機構”稱號。而違規放貸都是在他手上發生的,他不僅沒有受到處分,反而職務越升越高;也難保十堰工行的違規放貸不敢披露沒有他在背後的干預;如果早對他進行查處,可能十堰分行的違規放貸問題會早日曝光,損失可能也不會有現在這麼大,這些真是令人遺憾。

原文刊載於新浪財經意見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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