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想给小孩子更改一下名字要怎么走流程,小孩现在5岁多,只是更改一个字。

镇雄县公安局回复:

根据《昭通市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变更姓名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再婚、被收养,或在一定区域内存在同名人员、与声名狼藉人员同名,或名字粗俗、怪异、难以辨认、书写、容易造成性别混淆等原因确需更名的,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持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离婚(再婚)证明、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户籍民警受理后,逐级审批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离婚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四)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

(五)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六)属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三代还宗”姓氏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的原由、依据。含现姓氏和“三代还宗”直系亲属及旁系亲属基本情况。

2.派出所调查民警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旁系亲属、知情人名单,选取3名以上人士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录需变更为“三代还宗”姓氏的根据及变更人与“三代还宗”祖父的关系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并签名后报所长审核、审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变更姓名不予办理:

1.已更名后,理由不充分再次要求更改姓名的;2.逃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正在受侦查或已被处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被羁押的人员;3.出于迷信心理,要求变更姓名的;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5.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6.已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受理;7.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根据《昭通市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初次变更更正姓名,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所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公民第二次变更更正姓名,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公民第三次以上变更更正姓名,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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