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凌晨時分,劉某偷偷潛入禁止垂釣區域釣魚,被夜巡的保安發現。劉某還騎在冉某身上,兩人扭打起來,直到另一名保安趕到現場,纔將兩人拉開。

不讓釣魚偏要釣還打傷保安 廈門一肇事者被判處拘役

公告牌上提示禁止垂釣、捕撈。

廈門晚報記者 陳軍 通訊員 鄭心敏 蕭作民

凌晨時分,劉某偷偷潛入禁止垂釣區域釣魚,被夜巡的保安發現。雙方爭搶魚竿後扭打在一起,造成保安關節脫位及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近日,被告人劉某因犯故意傷害罪,經思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凌晨在白鷺覓食區內釣魚,不聽保安勸導引衝突

去年10月底的一天,保安冉某夜間巡邏值班,負責維持篔簹湖沿岸秩序,防止有人夜間至禁釣區域垂釣。凌晨1點左右,冉某巡至篔簹湖入水口附近時,看到有一羣釣友倚靠着欄杆垂釣。由於此地是白鷺覓食區,嚴禁捕撈、釣魚,冉某便上前提醒制止,勸導他們離開。

大部分釣友都聽從勸告離開,只有劉某仍自顧自釣魚。冉某上前制止、勸說,劉某不爲所動。於是冉某便抓住劉某手中的釣竿想要奪下,劉某則開始爭搶,動作越來越大。僵持中,冉某掏出隨身帶着的辣椒水往劉某臉上噴去,劉某受到刺激,用力將他推倒在地。冉某剛站起來,又被劉某推倒。劉某還騎在冉某身上,兩人扭打起來,直到另一名保安趕到現場,纔將兩人拉開。

被抱摔後保安受輕傷,肇事者賠償4.5萬元獲諒解

當冉某掙扎着爬起來時,發現一條胳膊不聽使喚了,右耳後也流血了,於是報警。經鑑定,冉某右肘關節後脫位,耳朵後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

不久,劉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並賠償冉某醫療費、誤工費共4.5萬元,冉某對其行爲表示了諒解。

法院審理認爲,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二級,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劉某案發後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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