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teruu52tj.jpg

一青年男子以推销信用卡为名,偷拿朋友的信用卡去POS机上刷卡套现。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沈某某今年27岁,海门人,居住在通州区张芝山镇。去年9月的一天,沈某某来到朋友施某某、蒋某经营的汽修店,向他们推销某银行信用卡,蒋某将之前其和施某某办理的两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取出放在店内桌上,向沈某某咨询如何区分卡主,并将二人身份证和手机交给沈某某操作,申领银行信用卡。趁施某某、蒋某不注意时,沈某某窃得施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并使用施某某的手机激活该信用卡。过了几天,沈某某持该卡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7500元,又过了几天,持该卡在其朋友冒某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7198.9元。 随后,接连得手的沈某某又来到施某某的汽修店,冒领施某某刚办理的某银行信用卡邮件,并趁其不注意时,使用施某某的手机激活该信用卡。一天后,沈某某持该卡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4800元。同一天,沈某某又来到汽修店,窃得其所推销的银行信用卡,并使用蒋某的手机激活该信用卡。第二天,沈某某分别持施某某和蒋某的信用卡在其朋友冒某P0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2800.3元和7799.6元。 两个月后,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当庭认罪,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来源:南通发布 记者 冯宏新 通讯员 李慧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