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害者家屬方面提供的抗訴請求答覆書後附帶一份不抗訴理由說明書,其中稱,檢方認爲,一審判決中,被告人李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其判處的刑罰,符合刑法的規定,既考慮了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李榮有自首情節且其與被害人有兩名年幼的女兒等法定、酌定的從輕情節,也考慮到本案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以及李榮作案手段殘忍等法定、酌定從重情節,最終的量刑是綜合考慮本案所有量刑情節得出的結果。新京報訊 男子李榮(化名)在江蘇崑山將妻子王夢(化名)殺害,作案後致電岳母“我殺了你兒女”一案,日前蘇州中院宣判,李榮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原標題:崑山殺妻案女方家人申請抗訴死緩判決,檢方認爲量刑適當)

檢方表示,我國一直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對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有自首情節的案件,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本案的情況,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新京報訊 男子李榮(化名)在江蘇崑山將妻子王夢(化名)殺害,作案後致電岳母“我殺了你兒女”一案,日前蘇州中院宣判,李榮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於“緩期執行”這一判決,受害者家屬向檢方提出抗訴申請。今日(23日),新京報記者從蘇州市檢察院和受害者家屬處獲悉,檢方認爲此案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符合抗訴規定,不予抗訴。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8年8月,河南籍男子李榮在江蘇省崑山市,將時年23歲的妻子王夢殺害。案發三天前,在崑山打工的李榮纔將王夢接過去,當時他口頭承諾在崑山幫王夢找到工作。2013年,兩人相識2個月後 “閃婚”,育有兩個孩子。王夢家屬稱,案發前一天,是兩人“結婚”(實爲先同居生活,後領證)5週年紀念日。

今年1月16日,此案一審由蘇州市中級法院在崑山市法院開庭審理,蘇州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李榮提起公訴。6月5日,此案在崑山市法院當庭宣判,李榮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宣判後,受害者家屬方面對該判決結果提出異議,認爲李榮作案後還“炫耀”,性質惡劣,“死刑應立即執行。”

王夢家屬於今年6月13日,請求該院對被告人李榮犯故意殺人罪一案的判決,提出抗訴。

崑山殺妻案女方家人抗訴死緩判決 檢方:量刑適當今日(23日),“崑山殺妻案”受害者家屬收到由蘇州市檢察院出具的抗訴請求答覆書,結果顯示“不予抗訴”。受訪者供圖。

今日(23日),新京報記者從蘇州市檢察院和受害者家屬處獲悉,檢方認爲此案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符合抗訴規定,不予抗訴。

受害者家屬方面提供的抗訴請求答覆書後附帶一份不抗訴理由說明書,其中稱,檢方認爲,一審判決中,被告人李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其判處的刑罰,符合刑法的規定,既考慮了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李榮有自首情節且其與被害人有兩名年幼的女兒等法定、酌定的從輕情節,也考慮到本案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以及李榮作案手段殘忍等法定、酌定從重情節,最終的量刑是綜合考慮本案所有量刑情節得出的結果。

檢方表示,我國一直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對於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案件、有自首情節的案件,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本案的情況,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此答覆內容,王夢的姐夫姜先生表示,得到抗訴結果後,家裏人都很激動,接受還需要一段時間。

“現在妹妹終於入土爲安了”,姜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從去年案發到判決出來前,妹妹遺體一直停放在崑山市殯儀館。今年6月5日,一審法院作出“李榮死刑”的判決後,才於6月7日火化,“之前案件還在審理中,擔心需要重新屍檢。”

目前,“崑山殺妻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崑山殺妻案被告人獲死緩 曾告訴岳母:我殺了你女兒

2018年4月,河南籍男子李磊(化名)在江蘇省崑山市將妻子王平(化名)殺害,之後還給岳母打電話稱:“我殺了你女兒。”6月5日上午,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於這個結果我們不能接受,因爲其手段太過於殘忍。”宣判後,王平家屬姜先生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

崑山殺妻案女方家人抗訴死緩判決 檢方: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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