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先捷服装专卖店、陈丽劳动争议一案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366号

佛山市禅城区先捷服装专卖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司、陈丽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月26日解除;二、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陈丽支付工资7310.34元;三、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陈丽支付经济补偿金875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广州有铭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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