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思極恐!湖南“操場埋屍案”真相大白,竟源自賊人內訌

寫一寫最近朋友圈都在熱轉的這個案件。

2003年1月22日,負責湖南懷化新晃一中後勤保障工作的鄧世平,和往常一樣去學校上班。誰也沒想到的是,他自此“黃鶴一去不復返,此地空餘家人愁”。

一個活生生的人就這樣失蹤了,自此杳無音信16年。難怪這樣的新聞引發關注,因爲想一想都後怕,理論上講,人人都可能有這樣的悲慘經歷。

直到16年後的2019年,是年4月17日杜少平團伙落網。

6月20日,警方根據杜少平同夥供述,失蹤了16年的疑似鄧世平遺骸在新晃一中操場被警方挖了出來。鄧世平的遇害與杜少平可能相關絕非空穴來風。因爲學校操場跑道的施工人就是杜少平,而負責監工的恰恰正好是鄧世平。新晃縣教育局就接到過匿名舉報,反映一中的工程問題。一直拒絕在拒絕在質量驗收單上簽字的鄧世平,被懷疑就是舉報信的作者。

據澎湃新聞報道說,鄧世平失蹤的第二天早上,鄧家人去學校找人,已經一個多月沒有動土的學校操場上,他們看到校長指揮挖掘機在操場上推土,挖出兩個坑。

在後來鄧家人的舉報信裏,杜少平之所以能接到學校工程,並且順利超額拿走工程款,是因爲自己的舅舅是新晃一中的校長黃炳松,黃杜兩家橫跨當地多個政府部門,實力強大。鄧世平失蹤後,鄧家人曾向多個部門反映過,得到了這樣的答覆:

鄧世平是離家出走的,家屬要負主要責任。

我們要掃清外圍,最後才能找杜。現在沒有被害證據。

於是,爲了避免家人受到二次報復,鄧世平遺孀帶着一雙兒女搬離了新晃縣城,回到了懷化。

新京報於是對此事發表了一篇《是誰把死者家屬逼成了福爾摩斯?》的評論,說受害者家屬16年間幾乎就要把自己變成福爾摩斯,想到了鄧世平失蹤案的種種可能性(包括被活埋後推土機推平),但他們一直沒有等到答案。

人間正道是滄桑。今年4月湖南懷化市新晃縣公安局發佈《關於檢舉揭發杜少平等人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在杜少平落網後,有團伙供出曾經抬屍的沉年舊幕,然後罪惡得以昭揭。

這正應了那句:善惡終有報,天道好輪迴。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

但這樣的結果總讓人唏噓,因爲裏面有太多的偶然因素。

假設不是掃黑除惡,不是杜少平團伙落網,不是同夥爲立功檢舉,那鄧老師的冤魂可能還要在學校操場的跑道上不知道要等多少年,甚至可能永遠也不會得艱昭雪。

理由很簡單,如果沒有這次大行動,如果杜少平不落網,如果他的同夥沒有進去,如果他的同夥不檢舉,如果他的同夥早遇到意外,那都不會是今天的這麼個結果。

萬幸啊!應當承認,目前全世界的國家都存在命案。未來的共產主義能否消滅刑事犯罪是個未有定論的問題。但我們不能靠僥倖來發現犯罪行爲。

例如,一個人失蹤了,理論上應當查明他的失蹤原因,而不能僅靠家屬報警,否則那些單身人士、流浪乞討人員的人身權利就無從保障。

另一方面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一個學校的教工突然不明不白失蹤了,家人又指出了懷疑對象,而且對失蹤方式給出了合理的懷疑(已經一個多月沒有動土的學校操場上,突然挖出兩個坑),於是懷疑被活埋。這樣的證據基本上算是較充分了,你讓一個沒有偵查權的公民怎麼樣更充分行使控告權?

公安機關不立案也不是不可以,畢竟對法律有不同的理解,但當事人可以求助於法律監督機關,因爲檢察機關對刑事偵查活動負有監督權。

理論上講,在我國,黨委甚至政府、人大、政協、政法委、上級檢察院、公安機關包括媒體等都負有監督刑事偵查的權力。但凡有個有權機關用心一點,何至於16年後鄧世平因團伙成員之間的檢舉才被確認爲殺戮?

我們看到,比慘遭殺害更可怕的是,罪惡的發現途徑不是靠法律而更多是靠意外因素。沒有比這一點更讓人傷心的了。因爲這樣的意外真的少之又少,而法律途徑纔是正常渠道啊!

細思極恐!湖南“操場埋屍案”真相大白,竟源自賊人內訌

因爲鄧世平案件,這次還意外引發了對李尚平案件的追問。

時年32歲的李尚平是湖南益陽市龍光橋鎮南塘中學教師。根據《南方週末》報道,2002年4月26日,其屍體被發現在離家300米的公路邊,渾身是血,後腦有個像漏斗那麼大的洞,半邊臉整個塌陷。

警察們和法醫作了一番檢查後,宣稱李尚平死於“一場交通事故”。

李尚平家人和旁觀者當即對此提出質疑:現場沒有任何撞擊的痕跡,摩托車完好無損;除了耳後的那個大洞外,李尚平身上沒有任何傷痕;而根據尹目擊者回憶,事發前後這段路上並沒其他車輛出現。

法醫認定,李尚平耳後的大洞是槍擊造成,彈藥從李尚平的嘴角穿過大腦,從右耳後出來——這是一起故意殺人案。

當天中午,警察在現場不遠處的草叢中找到一把自制火藥槍,這被認爲是他殺的關鍵證據。

據說李尚平以“敢於直言”而讓同行敬佩,讓個別部門頭疼,一些人悄悄地把他叫作“刺頭”。

李尚平案轟動一時,當時央視等多家媒體都進行了報道,網絡上要求嚴懲兇手的聲浪此起彼伏。可在這樣強大的輿論壓力之下,此案一直拖到了今天,都沒有找到真兇的公開報道。17年了!目前還不確定李尚平舉報跟被槍殺之間的關係,但公衆難免往“挾私報復”的方向揣測。

鄧世平案或許會水落石出了,那李尚平案呢?難道我們還要靠團伙成員檢舉揭發等意外再次降臨才能破案?

法治社會,人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和權利。而這種權利,本身並不能保障每個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剝奪(除非沒有命案的社會),但法治保障的是對這種剝奪能夠及時發現、及時偵破、及時受到罪刑相適應的處罰。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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