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电站被依法拍卖后宣称电站部分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多次组织人员到电站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致使水电站停工,无法正常生产。近日,赤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其兄共同修建了赤水市某水电站,后因经济纠纷,该水电站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受害人龚某购买该水电站。为使水电站正常投入运营,龚某组织工人入站施工,但在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该水电站部分财产未进行评估、拍卖,属自己财物为由,安排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钟某某(另案处理),采取阻拦线路维护、阻碍疏通进水口、关闭、焊死进水口闸阀等方法,使该水电站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4426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为泄愤报复及其他个人目的,通过阻拦他人线路维修、阻碍疏通进水口、关闭、焊死进水口闸阀等方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钟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4269.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很多。矛盾产生后,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泄愤报复,背负罪名于一生。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