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糾紛,電站被依法拍賣後宣稱電站部分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多次組織人員到電站施工現場阻礙施工,致使水電站停工,無法正常生產。近日,赤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拘役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羅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某與其兄共同修建了赤水市某水電站,後因經濟糾紛,該水電站被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受害人龔某購買該水電站。爲使水電站正常投入運營,龔某組織工人入站施工,但在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間,被告人馮某某以該水電站部分財產未進行評估、拍賣,屬自己財物爲由,安排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羅某某、李某乙、鍾某某(另案處理),採取阻攔線路維護、阻礙疏通進水口、關閉、焊死進水口閘閥等方法,使該水電站不能正常生產,造成經濟損失44269.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馮某某、李某甲、羅某某、李某乙爲泄憤報復及其他個人目的,通過阻攔他人線路維修、阻礙疏通進水口、關閉、焊死進水口閘閥等方式破壞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其行爲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李某甲、羅某某、李某乙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鍾某某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4269.00元,並互負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在我國法律框架下,解決矛盾糾紛的途徑很多。矛盾產生後,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也可居中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莫因一時泄憤報復,揹負罪名於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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