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用“熊孩子”来形容给家长惹祸的小孩,11号,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一户居民家中,就出了个“熊孩子”,边写作业边玩火,结果一家四口全都遭了殃。

家住佳木斯附近的付先生夫妇育有一儿一女, 11号上午十一点半左右,她在卧室里写作业时,用打火机不小心点燃了纸张,燃烧的纸张又引燃了床上的被子。起火后,她本想自己拿水瓢舀水灭火,可没想到这火却越着越大。

着火时,付先生夫妇和小儿子正在客厅里看电视,闻到烟味后,他们急忙冲向卧室,想着赶紧把火扑灭,不要把租来的房子烧坏了。

他迅速把被褥从卧室拽了出来,但是在拖拽的过程中,引燃了沙发的坐垫。付先生刚把着火的被褥拖拽到卫生间,客厅的沙发也烧着了。这时付先生和爱人都慌了,两人赶紧回屋去抱孩子。

由于火势蔓延的太快了,当两人抱起孩子时,火势已经蔓延到整个卧室,两人抱着孩子从火中冲了出来。付先生和爱人还有两个孩子都被不同程度的烧伤。

由于付先生一家伤势比较严重,当地医院建议尽快转到专业医院进行治疗,付先生一家被送到了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烧伤二病区进行治疗。

接诊医生牟斌为付先生一家进行了检查,付先生烧伤深度为2度及3度,面积为12%;其妻子烧伤深度为2度,面积为20%,并伴有气道吸入性损伤,其5岁的儿子烧伤深度为2度,面积为7%。女儿烧伤较轻,不需住院治疗,其他 3人均收入院进一步治疗。

我国失火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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