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丨男子被撞自恃无碍未报警验伤,次日身故引发争议起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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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孙心元

排版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中年男子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小客车发生碰撞,李某认为身体并无大碍,遂离开现场正常上班,不想次日却死于暂住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小客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受理了这起蹊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调解,妥善处理了该起纠纷。

案件丨男子被撞自恃无碍未报警验伤,次日身故引发争议起赔偿纠纷

2017年9月的一个清晨,外来务工男子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在途经上海市嘉定区某路口时,恰遇赵某驾驶的小客车停靠于此。李某行至小客车旁时,车内的乘坐人员杨某未经观察打开了右后车门,正处在高速行驶的李某避之不及,一头撞在了车门上。驾驶员赵某急忙下车查看李某伤情,并多次向李某道歉,李某起身后并未感觉身体有碍于是并未报警,当即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正常去上班。到达单位后,李某开始感觉身体左侧疼痛,与同事谈及此事,却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就医治疗。

次日下午,因李某未照常上班,单位领导至其暂住处寻找,却发现李某躺于床上,已经去世。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李某符合脑出血(小脑、脑干)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而李某前一天所经历的交通事故则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及血管破裂致脑出血的诱因,在李某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停车后未关照乘坐人开门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属于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

李某的父母及其妻子、子女得知噩耗难以接受,悲痛之中至沪办理李某身后事宜,并诉至上海嘉定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0余万元。审理中,原、被告就交通事故与李某去世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具体比例、原告损失的范围、计算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仔细地审核了双方的证据材料,耐心倾听李某家属的哭诉,并从情感上加以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中心所出鉴定,对此起交通事故在李某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及相关法律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阐明,最终纾解了双方心结,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及赵某共计赔偿李某家属损失9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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