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記者 潘從武 法制日報通訊員 古雪麗 甕立臣

意外墜落造成傷害分清過錯三方擔責

兩年前,高威在工作中從4米高的伸縮梯上墜落,導致腰部和手腕受傷,並對他今後的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爲了給自己討個說法,他將僱主和超市告上了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2017年6月9日下午,在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一家超市門前,高威站在約4米高的伸縮梯上懸掛廣告條幅。在捆綁條幅時,不慎失足墜落。事故發生後,他被醫院診斷爲腰1、3椎體骨折,左腕舟骨骨折、經舟骨月骨周圍脫位。

此次務工,高威受僱於劉興。此前,該超市因舉辦店慶活動,委託劉興製作並懸掛100條廣告條幅,雙方約定條幅懸掛好後向劉興支付報酬。之後,劉興租了一個腳手架,並找到高威等人懸掛廣告條幅,約定工資爲每天300元。在高威住院治療期間,劉興爲他繳納了共計4.9萬餘元醫療費。

庭審中,高威認爲,此次事故對他今後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超市和劉興應當共同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5.9萬餘元。超市認爲,其與劉興是承攬關係,但和高威沒有關係,因此不應承擔責任;劉興稱,自己和高威也只是承攬關係,並非僱傭關係。

綜合案情和三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爲對於高威的損害後果,按高威承擔30%、劉興承擔60%、超市承擔10%的比例承擔責任較爲適宜。故法院判決超市和劉興共同賠償高威2.9萬餘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劉興作爲接受勞務的僱主,在高威懸掛條幅過程中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高威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而高威作爲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對其自身的安全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但其在明知現場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情況下,並未向在場的劉興提出安全保障要求,而是踩在伸縮梯上雙手離梯進行作業,將自己置於具有墜落危險的境況,對於墜落受傷的損傷後果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中,超市未提供證據證實劉興具有經營廣告條幅製作、安裝的相應經營許可或相關資質,同時作爲作業現場的經營管理者,對於劉興未能給高威提供保障懸掛作業安全的條件應當是明知的。故超市也存在過錯,應對高威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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