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強化刑事訴訟“時間”的裁判

  

  

  

  刑事法律程序運轉的時間耗費問題,關乎人權保障、真相發現、犯罪控制、成本節約等多元價值目標。在我國,刑事專門機關注重運用“審限內結案率等必要的約束性指標”,藉助行政管理的方式去監控辦案進程的時間狀態。此種“時間管理”模式,缺乏當事人參與,權利保障不足;過度追求期限和效率,難以權衡時間背後的複雜權利義務關係;公信力不足,容易引發程序異化;額外耗費時間資源,難以自證正當性。與此相異,域外法治國家普遍選擇“時間裁判”模式,即,將時間爭議作爲合法性爭議,藉助司法審查的方式進行程序性裁判,促進控辯雙方的充分參與和對話。兩相比較,時間裁判模式具備時間管理模式所無法比擬的諸多優勢,我國有必要逐步實現兩種模式之間的制度協調、經驗互補與合理轉化。具體措施包括:弱化時間管理並同時強化時間裁判;爲時間爭議設立程序性法律後果;對時間管理進行司法化改造;爲時間爭議的處理設置多元化的裁判依據。

  (以上依據《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清華法學》,劉卉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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