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數罪併罰,對被告人陳樹隆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中,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雲、山東省原副省長季緗綺2人被點名“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等6人被點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

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炒股?可以,但這7條“紅線”堅決不能碰

黨員幹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能炒股嗎?近日,中紀委有了明確說法——可以!給這類特殊“股民”喫了定心丸。不過,炒股可以,有七大“紅線”可是千萬不能碰!否則,後果嚴重。快來看看都是怎麼說的。

哪些人“炒股”受紀律約束?約束依據是什麼?

一是黨員幹部,即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幹部,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二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羣衆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羣衆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爲若干規定》。

6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指出,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哪些“紅線”不能碰?

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炒股?可以,但這7條“紅線”堅決不能碰

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爲若干規定》等爲黨員幹部證券投資行爲劃出了紅線,廣大黨員幹部切記不要有以下行爲——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於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爲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也是條例最新修訂時增加的內容。

現實中,這樣的案例並不鮮見。比如,深圳市發改委能源與循環經濟處原處長李鐳“不收現金收股權”,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公司成功申報政府扶持資金和政府投資項目,事後從有關公司處低價購買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乾股,並精心設計由行賄人或者家屬朋友代持,最終獲利數百萬元。李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列爲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爲,規定了相應處分。

近年來查處案例顯示,許多落馬乾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雲、山東省原副省長季緗綺,另外還有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劉建立,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徵,廣州市商務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肖振宇,等等。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幹部,爲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到國外去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比如,紹興市中醫院原院長張居適,在2007年至2015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在國外投資入股等。張居適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爲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總結出來的。

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截至目前,省部級幹部中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訴或者判刑的便有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等多人。

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炒股?可以,但這7條“紅線”堅決不能碰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有的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比如,“紅通人員”、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原出納孫新於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公款人民幣2200餘萬元轉入其控制的個人證券賬戶,用於證券交易,其中人民幣1802.72萬元未歸還。

孫新於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緝捕並押解回國,後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紀委監委通報,該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城區水系管理辦公室主任馮某某違反組織紀律,在2017、2018年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隱瞞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資型保險等情況。馮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特定人羣買賣股票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爲若干規定》明確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羣: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名省部級官員

涉及內幕交易被判無期徒刑

從中紀委文中可以看出,8名被點名的省部級官員,主要涉及到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內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是高發區。

其中,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雲、山東省原副省長季緗綺2人被點名“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等6人被點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

中紀委文中提及的馬建、陳樹隆、周春雨、王曉光、白向羣等多人的公訴和判刑信息都已公開報道出來,具體情形更值得大家深思警醒。

1、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12月2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受賄、強迫交易、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馬建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中包括:

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馬建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和內幕交易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馬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數罪併罰,對被告人陳樹隆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中包括:

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

對陳樹隆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陳樹隆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3、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3.61億元

今年2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濟南中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周春雨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61億元。

其中包括:

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6億元;


對周春雨受賄、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周春雨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4、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735億元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三百五十萬元。

其中包括:

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

對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5、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涉及內幕交易受審

2019年1月31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羣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

白向羣被指控涉案金額高達2.36億元,其中涉及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與資本市場密切相關。

根據檢方指控,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白向羣內幕交易成交金額4256萬餘元,非法獲利1717萬餘元;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買入股票成交金額4308萬餘元,非法獲利4052萬餘元。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副市長被逮捕:

沉迷炒股持有鉅額股票

不僅有上述省部級官員因內幕交易等“倒下”,近期更有一名被逮捕的副市長“沉迷炒股”引發關注。6月17日,據最高檢消息,浙江一個副市長涉嫌受賄罪一案,已經調查終結,檢察院對其決定逮捕,而這個副市長,今年6月被“雙開”,通報中稱其持有鉅額股票、沉迷炒股。

6月17日消息,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林康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年6月,林康被“雙開”,通報中稱其持有鉅額股票、沉迷炒股。

經查,林康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爲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多次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貴重禮品;

隱瞞不報以他人名義持有鉅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沉迷炒股並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鉅額錢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經濟上貪婪,利用職務便利爲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財物。

林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林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林康第四屆麗水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麗水市第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林康違紀違法所得;將林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經濟日報、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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