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和大数据时代的推进,衍生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这类新型产业。此类中心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寻找其合作伙伴将各类商品在该交易中心进行贸易,合作伙伴即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在中心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商品买卖,中心和会员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客户的手续费从而获取收益。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客户不提取现货,可以在平台上买入卖出,获得差价。

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偷税案!(涉及超多税种)

【基本案情】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不含期货);大宗项目投资咨询服务;矿产品、金属材料制品、原油、钢材、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的现货收购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等;主要涉及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

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该公司作为大宗商品交易的平台机构,与具有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其为该公司的会员单位。各会员单位在该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发市场客户,与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订入市协议,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客户办理完成开户手续后,系统根据客户买卖的品种、金额、数量冻结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冻结的保证金部分在客户完成现货交割或仓单转让后即予解冻归还至交易商账户,手续费则作为该公司和会员单位的收益划转。

【检查过程】

1、开展案头分析,制定实施方案。

由于该类企业属于新型产业,没有经验可借鉴,检查人员只能先通过征管系统了解该公司的申报入库情况,并掌握该公司的业务内容。取得征管信息后,确定审查企业的对象,审核收入是否完整。经过分析整理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对达到构成刑事犯罪规定标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多方外围调查取证,具体实施检查。

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分为软件服务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软件服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主要是提供的大宗商品电商交易平台所产生的收入,也就是说只要在交易软件平台上有买进卖出业务发生,该公司就会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手续费收入。通过调取该公司银行的监管交易账户明细,发现该公司从2014年开始发生交易,到2016年2月底停止交易。而该公司2014年并未结转收入。

按照这个线索,检查组要求企业提供具体的交易信息和手续费收入明细等原始资料,企业声称交易储存器(磁盘阵列)已损坏,电子和纸质资料均无法提供。随后检查人员又联系该软件的供应商进行调查,由于供应商在H省,检查人员向H省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经当地税务机关调查,该供应商只提供软件,并不保存任何原始交易数据。在软件信息调取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又让财务人员提供与其会员单位的全部合同台账,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该公司银行的监管交易账户明细从2014年开始发生交易,到2016年2月底停止交易。该公司2015年账面记载手续费收入5743000元,2016年银行监管账户余额记载手续费收入9483454.75元,账面记载收入共计15226454.75元。通过对该公司提供的会员报表检查发现企业手续费收入19772663元,共少计收入4546208.27元。按照每年发生的管理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最终检查确认2014年少计营业收入1136552.07元,2015年少计营业收入3409656.20元。

【处理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补缴营业税227310.41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5911.73元。补缴2013-2015年度的教育费附加6819.31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546.21元。补缴水利建设基金5181.96元。补缴营业税227310.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911.73元,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43222.14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对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征收入库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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