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民而言,辦個養殖場是個不錯的選擇。養殖場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屬於設施農用地,所謂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這類土地的使用同樣需要經過一定程序,否則可能構成違法用地。

近年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業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農業設施不斷增加,對於設施農用地的需求越發強烈。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規定,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爲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它們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對於興建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中,附屬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有嚴格限制,以防設施農用地被用作其他用途。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可達到10%,但最多不超過15畝。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養殖場等農業設施的申報與審覈用地程序基本應按經營者申請、鄉鎮申報、市縣審覈的流程進行。在申請用地的程序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需重點審覈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覈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

經營者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不得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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