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年雷击杀人案

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六月的一天,河北献县雷雨大作,夜里有一个村民被雷击中。

县令明晟前往查看,勘察完现场后,命令将尸体盛棺收敛。

过了半个多月,明县令忽然抓回了一个人,审问他:“你买火药做什么?”

那人答道:“用来打鸟。”明县令又问:“用火铳打鸟,一天下来,少的话不过几钱就够了,最多也不会超过一两。你买二三十斤火药做什么用?”

回答说:“预备了好多天的量。”

又问:“你买火药至今还不满一个月,最多也就用了一二斤,剩下的在哪里?”

那个人答不上来,明县令一拍惊堂木:“来啊!大刑伺候。”

一番折腾,那人全招了,原来这人和死者妻子通奸,两人合谋杀夫。明县令随即派人捉拿死者妻子归案,两下供词吻合,就此结案。

大家都佩服明县令明察秋毫,有人就问他是怎么破案的,明县令就把破案过程给大家讲了。

明县令说:

雷电击人,肯定是自上而下,不会把地上炸出大坑。我到现场一看,茅草断梁都飞出好远,地上有一个黑坑。这是自下而上的爆炸,肯定不是雷击。

我又在案发现场四处走动,空气和多数物体上都有一股硫磺味,心下估计八成是火药爆炸。

现在是夏天,不是年节需要放鞭炮的时候,这家也不是做花炮的,应该不是意外。如果是谋杀,这么大的药量肯定有迹可循。我悄悄派人到周围集市上查访谁家火药卖的好,问出了卖药的匠人。

我又找到这些匠人,查访购买记录,所有的记录都指向了这个案犯。

至此,基本可以认定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只是不知道他的动机,所以将他抓来审讯。一审果然全招了。”

故事见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原文如下: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献县城西有村民为雷击。县令明公晟往验,饬棺敛矣。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讯之曰:尔买火药何为?曰:以取鸟。诘曰: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足一日用矣。尔买二三十斤何也?曰:备多日之用。又诘曰:尔买药未满一月,计所用不过一二斤,其余今贮何处?其人词穷,刑鞫之,果得因奸谋杀状,与妇并伏法。或问何以知为此人?曰:火药非数十斤不能伪为雷,合药必以硫磺。今方盛夏,非年节放爆竹时,买硫磺者可数,吾阴使人至市察买硫磺者谁多,皆曰某匠。又阴察某匠卖药于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又问何以知雷为伪作。曰:雷击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毁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飞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从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里,雷电相同,是夜雷电虽迅烈,然皆盘绕云中,无下击之状,是以知之。尔时其妇先归宁,难以研问,故必先得是人,而后妇可鞫。此令可谓明察矣。

这个故事对我的启发有三——

一是做事情不要轻易下结论,眼见得未必是实。

二是要多读书多学习,才能明辨是非。

三是不要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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