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用人單位貪圖方便,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作爲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到底是好處還是壞處?在法律上,這些好處和壞處又是如何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責任;

2.不需要承擔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的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這3種情況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籤,且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而沒續簽的,按照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點擊文末藍色字體 “瞭解更多”,就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哦】

三、相關法律規定!

1.申請賠償的仲裁時效規定:

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

2.《勞動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協議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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