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工作者侵吞当事人赔偿款 法律服务所启动内部追偿获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所与其前法律工作者合同纠纷一案。法律工作者故意侵吞当事人的赔偿款,二审判决法律服务所代为赔偿并启动执行程序后,法律服务所起诉启动内部追偿机制获得法院支持。

  2012年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詹某代理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审与执行,并签订了80000元的包干委托代理协议。詹某在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被告达成执行和解,接收55000元执行款后仅交给彭某5000元。彭某据委托代理协议起诉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其支付包干赔偿款剩余的75000元。一、二审判决彭某胜诉。案件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某法律服务所将詹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75000元赔偿款的支付义务及其他诉讼费用。

  庭审中查明,某法律服务所与詹某签订《协议书》,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要求法律工作者“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詹某曾在转所时手写承诺书给某法律服务所主任,承诺执业期间的任何纠纷,后果都由自己承担。法院据此认为,詹某侵吞当事人执行款,严重损害了其委托人彭某的利益,且在其与彭某签订的委托合同书中,擅自承诺彭某在执行款中优先享受补偿金80000元,由此导致某法律服务所承担向彭某支付75000元赔偿款的民事责任。故詹某的违约行为具有严重过错,应予赔偿。另一方面,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亦表明其愿意履行某法律服务所向彭某的赔偿义务。现彭某已申请执行,赔偿款75000与案件受理费系可以确定的损失,应由詹某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顺利结案。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