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有一些人欠債不還,債主都會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自己的借款,大部分時候通過法院的判決,當事人都乖乖的把錢還了。

可是在一些案例的判決中,儘管債主確實把錢借出去了,但是法院的判決卻不能讓債主如意。

到底哪些情況下法院的判決會讓債主失望?或者說民間借貸,哪些人被告了,卻判決他不用還錢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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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芬(化),經濟條件較好,收入比較高。卻在這種條件下欠一屁股債。

張小芬跟自己的丈夫離婚後,扯上了一起民間借貸官司,在外借款10萬元不還,現在債主追上來討債了,不僅如此,除了張小芬,丈夫李明(化)也得跟着一起還債。

2人都被告上法庭了,債主說這是一筆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就應該是夫妻2人共同還債。丈夫李明一頭霧水:我不要共同還款,因爲我根本不知道她借了這筆錢。

這麼說起來丈夫李明就太冤了,自己根本不知道這筆錢,但是被以夫妻共同債務告上法庭了,現在他到底是還還是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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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張小芬跟李明是離婚狀態,想到這李明更是覺得自己可憐的很。

那法院最後是怎麼判的?

根據審理:張小芬確實欠了10萬塊錢沒還,債務關係是成立的,張小芬理應償還這筆債務,然而當事人李明,跟債主並不認識,債主沒有證據證明李明借款事實。張小芬跟李明二人收入較高,經濟獨立,此筆債務並未用作家庭開支。

經過一系列證據表明,債主要求李明還款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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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不必還錢,是基於相關法律規定,及確鑿的證據證明下,即使是做丈夫的,也不必償還這筆欠下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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